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是海洋大国、航运大国,也是船员大国。作为航运生产力中最基础的力量,船员是航运界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其在串联国内外贸易、促进航运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在国家深入推进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的今天,船员在建设海洋强国、海运强国中的作用进一步凸显。在这个背景下,建立一支专业、稳定、高素质的船员队伍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国际劳工组织(ILO)于2006年2月召开了第94届国际(海事)劳工组织大会,审议通过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The 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英文简称“MLC2006”)。《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详细规定了海员的最低从业要求、就业条件、船上生活设施标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等内容,明确了海员的权利和成员国的义务。被称为与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SOLAS公约、MARPOL公约和STCW公约共同支撑国际海事组织法律体系的“第四支柱”。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11月12日,我国向国际劳工组织递交了中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批准书,批准书递交国际劳工局登记之日起一年后,即2016年11月12日公约将对我国正式生效。在我国正式批准加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背景下,本文以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的相关要求为研究基础,分析我国船员权益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现状,通过公约要求与我国现状情况的对比分析,提炼出我国船员在工作环境、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亟需解决的问题。然后以我国履约工作为基础出发,从推进船员立法、加大政策扶持、简政放权、创新管理服务以及形成劳动监察及劳工证书发证制度等方面加强我国履约实施保障工作。根据我国船员发展总体规划,以创新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建设船员市场体系,推动船员管理转型升级,建设船员公共服务体系,改善船员职业发展环境为手段,维护好船员合法权益,促使船员体面劳动,促进我国建立高素质船员队伍。本文的研究有利于船员权益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有利于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船员荣誉感、归属感、责任感的提升,是解决我国高素质船员流失、责任感缺失、船员队伍缺乏持续发展动力等现状的根本途径。本文以服务型政府理论、多元治理理论、人本主义理论等相关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对国内外船员权益保障情况进行整理、总结,为本文研究提供参考。通过对我国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后的履约保障情况进行梳理,并总结成功经验,分析现存的不足,借鉴国际上的良好经验,探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应用多元治理理论的多元主体联合共治思路,探索形成由交通运输部主管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级单位、船员建设工会、船东协会等多部门的联合工作制度,从劳动监察、劳工证书发放、工资与福利设施及如何让船员体面工作等方面着手,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