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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王建利诉武汉佳安运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为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限制了股权的转让对象和价格,该章程条款是否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从而导致章程中关于该问题的条款无效。在公司实务中,此类纠纷较为普遍。本文拟通过本案,分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对章程的修改来限制股权转让这一行为的效力。按照案例分析类论文“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一般逻辑形式,除导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三大部分五个章节。第一部分由论文第一章组成,主要是提出问题。这部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提出本文的中心论点——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是否有效。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主要是对限制股权转让这一问题的法律分析,包括第二章至第四章。在该部分,本文将从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自治边界、后续章程能否限制股权转让三个方面深入对问题的分析。第三部分,关于该类问题的解决。从案例出发分析这类问题在实践中的运用,包括两个方面,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的思路建议和公司实务中限制股权转让的章程设计。在本案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7日通过股东会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协议,修改后的6.7章程表面上只是禁止了股权的对外转让,对股权在公司内部的转让并没有禁止,看上去只是一个限制股权转让的规定。但是,通过对章程内容的深入分析发现,该章程的修改并不能保证股东可以顺利退出公司。因此,该章程条款虽然经过了全体股东的同意,但因违反了“财产的可转让性”这一私法基本规则而归于无效。从逻辑上看,本类案件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思维顺序:章程表面是限制还是禁止股权转让、限制股权转让是否为变相的禁止股权转让、区分是初始章程还是后续章程从而对其同意主体的范围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