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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应对环境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两种,一为环境行政手段,二为环境经济手段。我国当下环境状况不容乐观,一个重要原因便在于,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过于依赖行政手段。排污权交易是最典型的环境经济手段,其浓厚的市场机制对于提高环保部门行政效率,调动企业自身减排积极性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创新的环保手段在我国迅速推广,截至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在我国十一个省市展开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致使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并不顺畅。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时常成为企业的“沉睡”资产,在企业亟需资金时无法及时变现。为了将这项“沉睡”的资产“盘活”,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应运而生,因该制度在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理念、盘活企业资产和推动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方面的优点,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在排污权交易试点省市逐步推广,为使该担保制度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各试点省市纷纷出台当地的《排污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也相继出台了关于此类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在我国的发展和引申,也是我国绿色信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我国的制度创新,排污权担保贷款暂无成熟的理论体系作支撑,也未形成较为统一的实践经验作参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推行该制度产生了诸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首先,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担保物的种类不得创设,虽然排污权并未纳入《担保法》或《物权法》之中,但是其用益物权属性决定担保的有效性;其次,排污权的担保不能采取“质押”的形式,而只能是“抵押”,主要是因为排污权归属于特殊的不动产范畴;然后,作为一种创新的担保模式,兼具公私属性的排污权应当采用登记生效的形式来达到物权变动公示公信的目的;最后,环保部门为了推动排污权担保贷款制度的运行,承诺在企业无法按时还贷时,由环保部门回购作为抵押物的排污权的行为属于“人保”的性质,该承诺既无法律授权,亦使环保部门陷入到具体的经济行为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