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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力救济之一的自救行为,从理论到现实的脉络中,都可以让我们感受到它的客观存在。自救行为作为公力救济不能的场合公民依据私力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虽然从形式上看与国家追求的秩序相冲突,而且也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侵害性,但不能因此而否定私力救济,更不能否定自救行为,这样公民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国家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无从谈起。其中中外不同学者对自救行为概念的界定各有异同,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对自救行为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自救行为是指在不法侵害行为终了之后不法侵害状态继续期间,在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依靠国家公力救济将不能或难于及时保护或恢复权利的情况下,自救人根据自救权,以自己的力量对侵害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侵害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留置或毁损等以实现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或恢复。另外,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极为相似,本文从多方面对他们进行了比较分析,以突出自救行为独立性的价值,明确了将其纳入刑法学轨道的意义。作者从法律角度对自救行为进行合理界定的前提下,挖掘了自救行为出罪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这样一方面使合法的自救行为能够得以出罪,另一方面弥补了公力救济之不足,使公民在救济不能的场合能够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作者从自救意图、前提条件、对象条件、时机条件、手段条件、附随义务等六个方面对自救行为出罪的要件进行了构建,这既是本论文的难点又是重点。只有对行使要件进行准确合理的限定,才能确保人们合法有效地行使自救权。最后,笔者提出了将自救行为出罪的制度化设想,建议在正当防卫之后比照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以第20条之一的方式将自救行为列入刑法典中,法条应当包括自救行为的基本规定和自救过当的规定,完善了自救行为理论。这是本论文的一大亮点和创新点,为自救行为这一制度的立法选择指明了方向,也为人们自救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