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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现代法之合法性命题进行了研究。法之合法性问题无论是就法哲学的研究而言,还是对现代法律及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现代法律承担着整合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功能。然而,伴随着现代性大幕的拉开,宗教、道德及伦理等价值因素被放逐出了。实证性成为了现代法律最重要的特征。在这种背景之下个人权利与共识价值的矛盾成为了现代法律的基本矛盾。对现代法律而言,其合法性的证明已无法诉诸自然法,取而代之的则是各式各样的合法性命题。-“有效-遵守”命题主张在现代性的语境中,法之合法性乃是等同于法律的形式逻辑有效性。通过对最高规范如基础规范、承认规则之效力的证明,整个法律体系就获得了合法性。同时源于法律之有效性而形成的法律权威,为人们的实践行为提供了排他性的理由,进而法之有效性成为了人们遵守法律的依据。“实效一接受”命题则认为现代法之合法性乃是人们在事实上对法律的接受,它强调合法性的经验特征。强势意义的经验合法性认为法之合法性乃是人们对合法律性的信仰,而弱势意义的经验合法性假定人们愿意去遵守法律规范,而不顾及这种愿意的基础是什么。“共识一认同”命题强调的是在作为合法性之对象的法律本身的可接受性,在现代性的语境中对这种可接受性的考察更多的是基于一种理性的共识。该命题试图在不破坏现代法的实证性的前提下,为了法律寻找到共识的基础。
法之合法性的三个命题只是抓住了法律现象的不同侧面。实际上,对于作为复层现象的现代法律而言,其合法性毋宁是有效、实效以及共识这三个标准的综合。因而,采取整体性的视角来考察现代法之合法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在现代性的条件下,有效标准乃是法之合法性的核心构造,实效标准承担了法之合法性的检验功能,而共识标准则是法之合法性的防御机制。此三者处于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中。因此,对现代法律而言,法之合法性的整体性阐释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