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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生产要素,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拥有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种类繁多,大部分矿产储量均居世界前列。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矿产品的需求旺盛,一些重要矿产品的价格大幅攀升,采矿业发展迅速。但是,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税收制度,由于立法宗旨设置时资源税定位的不到位和税制要素设计的不合理等影响,矿产资源税收制度业日益暴露出诸多问题和不适应性,不利于资源富集地区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仍然较大,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来源于资源税收入的比重也过小,同时,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为严重,这些问题都需亟待尽快解决。而矿产资源税收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资源地政府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直接影响着矿业企业的税收成本。可见,我国的矿产资源税制度需要进行改革,通过制度改革促使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浪费,保护生态环境;增加资源富集地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此,应将矿产资源税定位在促使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之上,并居于完善现行资源税制提出合理建议。因此,本文通过对云南省数据的实证分析,并借鉴国外资源税制的经验,研究认为应对资源税税制要素进行重新规定:在计征方式上,建议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并保留从量计征的方式;在税率选择上,采取选择性的税率。在税收征管上,加强多种征管手段的共同运用,建立网络信息共享系统,改善税收征纳关系,整体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在资源税改革的同时,本文认为对资源税费、相关税种和其他相关制度政策等也应该进行同步改革:建议厘清资源费收入分配,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的角度出发,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矿业企业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矿产资源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内,让消费者承担起部分生态环境恢复的责任;建议建立科学的资源价格机制和完善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矿产资源有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