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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通过对传统地役权基本理论和发展变化的探讨分析地役权制度的存在意义,比较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地役权制度立法体例提出建议,希望这一分析选择能够对中国的物权法立法有所裨益.该文第一部分是地役权的历史沿革和概念界定.该部分考证了地役权在罗马法上的历史起源以及在大陆法系民法中的发展,探讨了英美法系地役权的起源和发展,并对地役权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该部分力求从历史发展和概念界定角度探索地役权制度存在的依据.该文第二部分是现代地役权制度对传统地役权的突破.该部分分析了地役权在以下两个方面的发展变化:一是地役权的主体范围的变化,二是有利于需役地原则的弱化.目的在于通过对地役权发展变化的探讨,解决我们在地役权制度设计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该文第三部分是地役权的存在意义.该部分总结了地役权的积极意义:一是具有其他用益物权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其弹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决定了该制度可以广泛适用于各种不动产之利用情形;二是有效地克服了相邻关系只能对不动产利用进行有限调整的局限性,并具有修正相邻关系的功能;三是对物权法定原则的僵硬和保守起到缓和和漏洞补充作用;四是在中国公有制下地役权对复杂的土地利用关系具有特殊意义.作者认为明确地役权制度和积极意义将有利于立法创设地役权制度.以此明确中国立法创设地役权制度的必要性.该文第四部分是地役权立法体例的分析和选择.该部分总结了中国地役权的立法现状和构想,指出中国立法缺少地役权制度的不足,分析了构建完备的用益物权制度的设想.对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得出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应当分别独立存在的结论,应当通过地役权制度和相邻关系制度的有机协调、相互配合,实现对不动产的充分利用.并分析了各国有关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体例和相关观点,最终选择中国的地役权立法体例.该文第五部分是中国地役权制度设计中的几个问题.通过前三部分的分析,我们在进行地役权制度设计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立法表述应当采概括式表述,二是地役权的名称争议问题,三是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四是地役权的客体范围.从而解决地役权制度设计中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