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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4年11月中国正式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其体制在促进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招投标制度在规范市场运行和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而最为典型的问题是在建设工程各专业领域及各建设过程中均存在串通招投标行为。此类行为严重违背了招投标制度设计的初衷,也侵害到了各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干扰了建设工程领域内的运行秩序,妨碍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国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有较深入的研究,成效也较为显著,如美国、日本、欧盟等。一般是将串通招投标视为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反垄断法调整,但各国实际情况不同,法律规制的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我国现有研究关注点大多在招投标制度本身的程序设计和司法处罚力度方面,没有对法律规制体系形成系统研究。本文在国内外的研究分析基础上,归纳出串通招投标行为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三种常见类型,并对其性质从违法行为构成角度进行了分析,提出建设工程串通招投标行为存在的危害,包括侵害利益相关人的权益、扰乱竞争秩序、滋生腐败及阻碍技术进步等;然后在对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沿革、现状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文件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评析。我国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文件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但也存在内容覆盖性不强、规制主体不明确、处罚不合理及规制体系协调性较差等问题。理论分析方面,从法理学、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社会本位理念和反垄断法的法益角度入手,论述了串通招投标行为与法理价值的冲突。串通招投标行为以程序正义的表象掩盖了实质正义的内容、突显个人本位而忽略了社会本位,损害了社会公益和国家公共利益。同时辅以案例分析,为下一步提出法律规制的建议和措施提供了理论前提。基于以上归纳和法理分析,提出核心论点:一方面,按招投标工作开展时序,提出对建设工程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程序性规制建议,包括加强标前控制,优化投标报名及资格预审程序、加强事中规制,完善招投标程序和强化标后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另一方面,从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提出对建设工程串通招投标行为的实体性规制建议,包括建立健全串通招投标法律规制体系、建立配套执法机关,构建合理处罚体系和强化行业协会的自律与监督,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