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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银行卡作为宏观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在促进消费市场的发展、引导居民消费取向、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银行卡以其方便、快捷等优势,成为居民个人使用最为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作为电子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银行卡交易具有极强的特殊性,交易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交易链长,而银行卡交易主体防范意识不强、不法分子欺诈手段不断翻新及受当前使用的银行卡安全性能和用卡环境所限,在银行卡交易量大幅增长的同时,银行卡欺诈风险也呈高发趋势,这不仅对银行和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影响到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行秩序,成为制约我国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另外,银行卡欺诈风险还引发了大量银行与持卡人间的民事纠纷,而我国目前还未出台完善的银行卡专门立法,传统的民法原理也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调整复杂的银行卡业务关系,法院在认定银行卡欺诈风险责任承担时具有很大的难度,司法实践中也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大大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社会信用体系。因此,银行卡欺诈风险法律控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银行卡风险的概念入手,对银行卡风险的类型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银行卡欺诈风险成因及风险控制的必要性。通过从信息披露、交易授权规则、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以及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对域外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而后结合现实中遇到的问题,从刑事、民事和金融立法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银行卡欺诈风险控制立法中存在刑事立法不够周密,民事立法原则性强、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银行卡专门规章效力层级低,内容不完善的不足。最后,在合理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完善银行卡欺诈风险法律控制的路径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