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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发展,人们对互动式的Web2.0时代早已不再陌生。在Web2.0时代,人们更多地参与网络内容的制作和传播,公众这种强大的制作和传播能力使互联网成为盗版内容的温床,对版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近些年,在实践中出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版权人运用技术手段合作打击盗版的策略,通过采取技术过滤措施,对版权内容进行过滤,可以达到良好的抑制盗版的效果,本文旨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的相关内容进行讨论。第一章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概述。本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属狭义的技术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手段保护版权的义务,具体为权利人向网络服务者提出过滤请求,服务提供者接到请求后,将该作品纳入过滤系统,由系统对内容进行识别、对比,并采取删除或屏蔽等措施。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版权过滤义务有不同类别,本文所涉及的是一种事后的、有限的过滤义务。学界在讨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时,有“审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等不同表述,对这几种义务进行综合分析之后,主张过滤义务是删除义务的合理延伸,是从依靠人工删除到依靠技术过滤的转变,依然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审查义务存在区别,这也是本文使用过滤义务一词的主要原因。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合理性。其一,现行制度在保护网络版权中存在局限。曾经作为合理制度选择的网络避风港出现了问题,从外部条件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其赖以存在的技术基础已经发生了改变;从自身规定看,避风港制度在形式上存在法律规定不完善的问题,主要包括缺乏合格通知的判断标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规定不明确,并缺少错误删除的补救措施等,避风港制度在内容上课以权利人过重的义务,因为随着技术发展,权利人查找侵权内容的能力下降了。这些问题造成了“通知-删除”这种合作方式打击盗版的成本高、效率低的后果。此外,作为技术自助形式的反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也未发挥预期保护版权的作用。其二,版权过滤具有现实需求。网络盗版数以千万计,必须通过一种有效的方式保护版权,版权过滤可以弥补避风港制度在技术发展的今天所面临的困境,可以进一步完善法律的规定,减轻服务提供者和权利人的负担,提高版权保护效率和保护效果。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承担有一定的技术基础。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的进步使版权过滤成为可能,成熟的文本过滤技术和不断发展的图片、视频过滤技术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最基本的前提。其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存在法理基础,符合法哲学、法经济学和利益平衡方面的考量。最后,对于过滤成本、用户基本权益的质疑,可从制度设计等方面进行回应。第三章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域外考察。在欧盟,《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有效的内容识别等技术,对版权作品进行过滤;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技术措施过滤侵权内容的法院判决。在美国,立法上存在特殊情况下审查版权侵权的后门(back door)义务,立法者逐渐倾向于让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版权保护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司法上,也不乏关于版权过滤义务方面的判决;行业实践中,更是有许多网站采用了过滤技术,如具有代表性的Youtube的Content ID、UGC原则等,还有一些专门提供版权过滤服务的机构,如Audible Magic等。此外,日本、英国、俄罗斯等国也意识到采取技术手段的重要性,法律规定上倾向于让服务提供者承担更严格的版权义务,采取技术措施,保护网络版权。第四章是关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建立。我国从立法、司法和行业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但版权过滤依然存在实施困境,法律上相关的规定位阶较低,缺少具体的运行规则;在行业中,虽然已经有部分服务提供者开始实行过滤措施,但范围过窄,实践中存在自愿采取该措施的阻碍,基于此,从法律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定并构建相关规则是必要的。在具体的规则构建中,适用对象目前应限定于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在过滤范围的选择上,应考虑合理使用和文件匹配度的问题;在触发机制中,应采用“准通知”的形式,文中对“准通知”的构成及原因、合理性和其与通知的关系进行了详细介绍;在成本分担机制中,合理的收费机制可以有效分担服务提供者的成本;同时,适度的救济机制必不可少;在违反该义务需承担的责任方面,违反过滤义务是间接责任中过错认定的考量要素,因为版权过滤义务依然是侵权法意义上的注意义务的一部分,并非行政管制意义上的强制义务。在技术发展中找寻最合理的版权制度是我们一直追寻的目标,或许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过滤义务,未必是最好的制度选择,但却不失为一种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思考的,应对网络版权侵权的良好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