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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长达15年的谈判,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自此,中国将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世贸组织规则,履行自己的承诺。对于尚处于成长阶段的中国保险业来说,保险业的市场开放已是必然。面对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越来越多外资保险公司的涌入,保险监管将面临着更大的压力。因为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规则行事。政府作用的发挥主要体现在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上,这就要求法律法规必须透明,市场操作必须公开,监督管理必须公正,市场准入也必须平等。而这对于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来说,则意味着要为保险企业创造一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健全的法律环境。因此,我国入世后的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在于实现保险市场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目的要求我国保险监管部门要采取合理、有效的保险监管法律制度。 本文首先阐述了在国际保险服务中保险监管所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原则,然后介绍了各保险发达国家保险监管法制的先进经验,并分析了当前国际保险服务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的影响,通过对比找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中存在的有待完善之处,最后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法律制度的法律建议。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几方面:首先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制:其一,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法制;其二,完善对保险投资的法律监管;其三,建立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其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公会的行业自律作用。然后,在完善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制的基础上,建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与国外保险监管当局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及保险业与银行、证券等其他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跨行业的信息共享制度,以适应保险服务金融化的国际发展趋势,实现我国保险监管法制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