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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向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在我国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制度发展的历史是从对保险人的保护逐渐发展到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保护。在告知方式上确立了询问主义原则。投保人在保险人要求下才承担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告知义务的违反只需有不申报或隐瞒或者错误申报的行为,并不要求主观过错或者以结果为要件。告知义务违反的法律效果为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拒绝承担给付义务。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注重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规定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享有的解除权,并对拒绝理赔权进行了限制。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是否作为如实告知的义务人存在较大争议。观点是,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被保险人也应履行告知义务。就代理制度而言,代理人所履行的是基于代理合同产生的代理职责,其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故而,我国保险法应规定保险人的代理人应在其授权范围内享有告知受领权。保险人亦应注意,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权力进行限制的有关条款,应履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此种限制应当在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时即进行告知。对于如实告知的事实,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是与保险有关的事实,并非是关于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投保人只有在被询问时才承担告知义务,而且其告知范围以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限,对于不影响风险评估的事项无需告知。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违反的构成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进行论证。对于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违反设置了赋予保险人解除权和拒绝理赔两种法律效果。对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对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的限制为:在投保人告知义务的一般规定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由于保险合同的解除将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完全丧失保险保障,主要通过弃权、禁止反言以及不可抗辩等制度来实施,或通过确立除斥期间行使解除权。我国新《保险法》通过设置不可抗辩条款,使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期限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30日内,二是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最后,对投保人告知制度立法上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具体内容为对关于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建议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同时将恶意欺诈规定为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具体而言,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之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告知义务的概观。文章首先介绍了告知义务的概念;历史起源;我国如实告知制度的历史演进;论述了如实告知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如实告知构成的主要事项。包括告知义务的义务人,如实告知的事实、范围、时间。第三部分,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进行论述。介绍违反告知义务的主客观方面。第四部分,着重论述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为解除合同,保险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对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五部分,指出我国投保人告知制度立法上的缺陷进而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