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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是依托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相结合的一种民间借贷金融,它突破了传统地域的限制,为投资者理财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意义非凡。但是,目前我国针对P2P网贷的规定十分零散且效力低下,缺乏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涉及P2P网贷犯罪时,通常是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处理。因此,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与司法认定仍有深入研究的必要。第一部分为概况。该部分阐述了P2P网络借贷的发展背景与现状、概念、运营模式,并具体梳理了国内外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以及长期处于金融压抑下的中小型企业和个人融资需求为P2P网贷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为适应我国的市场环境,P2P网贷产生了调整和变形,逐渐形成了撮合信息、债权转让、债权担保、平台自融等多种模式共存的现象,随之,我国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规定予以指引,为更好地规范行业保驾护航。第二部分为刑法介入P2P网贷集资犯罪的理论考察。本部分首先通过对刑法的谦抑理念、“二次违法性”理论进行阐述与分析,为刑法是否介入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以及如何介入提供一个思路。其次对P2P网贷集资犯罪入罪与出罪的标准,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性”“严重社会危害性”进行理论探讨,分析其中的问题和合理性,避免在司法实践中P2P网贷集资违法行为向犯罪化扩张。第三部分为P2P网贷平台集资犯罪的司法现状分析。本部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对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状况进行统计,以期更好地了解互联网金融下P2P网贷集资犯罪行为。根据统计发现,当前P2P网贷集资犯罪存在发展速度更快、涉及面更广、隐蔽性更强、诱惑性更大、侦查困难、金融创新泛滥等特点以及司法机关在认定该类行为时对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以及集资款的用途欠缺考虑,对“使用诈骗方法”的认定更多关注形式上的,而实质上的判断更少等问题。第四部分为P2P网络借贷不法行为涉罪分析。首先,通过对涉嫌最重要的两个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所存在的争议点进行认定,从传统四要件理论层面逐一分析两罪的区别,并对二元双层次犯罪体系下区分两罪的判断路径提出自己的见解。其次,对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P2P网贷不法行为进行划分,提炼出“非法设立资金池”“发布虚假借款标”“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并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其构成何种犯罪,以其更好地对P2P网贷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五部分为我国P2P网贷集资行为的刑事司法应对以及监管建议。首先建议立法机关要始终秉持刑法谦抑的理念,适度调整入罪门槛,增加对资格刑的适用;司法机关要注意重点甄别“非法占有目的”主观罪责,对“诈骗方法”采取实质性的判断,以更好地区分两个罪名。其次结合当下大数据的应用背景,提倡政府搭建一个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对P2P网贷行业的常态化监管和服务,并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出发,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借款人的诚信理念,为P2P网贷行业输入优质的用户,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最后从平台自身出发要求与商业银行合作进行资金托管将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有效隔离开,以便事后追查和定责,并设置风险准备金提高平台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