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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发展总目标,这是继四个现代化和第五个现代化(人的现代化)之后的第六个现代化,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研究的重大课题。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治理”理论传入我国以来,学术界已经对治理问题进行了很多研究,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对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形成了一个高潮,但研究中还较少对参与国家治理的各主体进行专门研究。本文对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四个主体的内涵及它们之间应具有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研讨,对它们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并对构建现代化的治理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对策性建议。现代社会结构的平面化、网络化性质越来越明显,金字塔式的社会管理模式已经不适用于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治理主体及其结构出现了三个演变趋势,即治理主体向多层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治理主体结构向平面化、网络化发展;治理主体关系向分权制衡方向发展;并逐渐实现治理制度的理性化和治理方式的法治化与民主化。适应这一趋势,我国国家治理必须从传统的政府“一元主体”治理向政府主导的多元协同治理转变。当前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各主体还不适应,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有主体权力边界不清、权责不清、政府权力过大、社会组织薄弱、治理主体缺乏健全的法律的保障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治理主体现代化。要明晰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力边界,提高政府依法执政的能力,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大力发展协商民主;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法规,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意识,要提升公民的责任意识,落实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