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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是指为规范人民法院的量刑活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犯罪人的量刑公正和满足社会对刑罚裁量过程公开、公正的要求而设定的具体的量刑方式、方法、顺序、步骤等的总称。纵观世界各国定罪量刑程序的设置,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定罪量刑分离模式与定罪量刑合一模式。我国的刑事司法,更多地继承了大陆法系的司法传统,采用定罪与量刑程序合一的模式该模式的运行,不仅存在理论上及定罪量刑思维模式上的缺陷,司法实践上,给法官的审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都带来很大的困扰,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正。随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和逐步完善,人们的法治理念尤其是权利意识有了极大提高,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人们不仅只要求法院的定罪要公正,而且要求量刑也要公正。人们在追求量刑公正时,不仅要求法院的量刑结果公正,而且要求量刑的过程应当公开、公正、透明。为满足人们日益提高的司法诉求,真正的实现法治现代化,规范化量刑改革分别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和“三五改革纲要”,量刑程序改革由此拉开了序幕。我国量刑程序存在问题严重,已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我认为要改革首先应明确量刑程序改革必须遵守的大前提即改革的基本原则,如果不明确改革的大方向大前提,容易使改革陷入盲目和混乱。对我国的量刑程序改革,不仅需要区分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三种审判程序,即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而且需要逐步的分阶段的进行。具体上,在第一阶段中,首先在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模式和定罪量刑混合程序的基础上,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完善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制度和法庭量刑评议表决机制,加强刑事判决书中对定罪量刑的说理。第二阶段,在建立起相关重要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区分三种审判程序,即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普通程序。根据这三种审判程序的不同特征,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设计应具有各不相同的模式。应该根据上述三种审判程序的特殊性,确立与之相适应的量刑模式,而不是一刀切的完全一样的采用相对独立量刑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