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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两会上,“互联网+”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成为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互联网+”就是要把信息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在一起,降低经济运行中的交易费用,提高效率。而股权众筹就是在“互联网+金融”的理念下诞生,“互联网+金融”是希望通过互联网技术,在货币流通过程中,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以实现对货币资源的高效配置。因此,股权众筹融资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模式,对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以及构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在效率与安全法律理念的平衡下,“互联网+”的融资模式提高了融资效率,也同样带来了投资者保护的安全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现行法框架下,股权众筹存在股东人数限制与非法集资等罪名界限模糊等问题,其只能通过私募的方式发行,无法体现“多人小额”的特点。合法性根基存疑的股权众筹融资正深刻地冲击着我国传统融资模式和金融法制。本文主要对股权众筹融资模式进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主要是融资行为)和内容进行基础性研究,全面厘清其法律构造,并通过比对众筹模式与P2P网络小额信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传统融资模式的异同,定位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位置。同时,分析了在现行法框架下,股权众筹存在公司法上股东人数限制、行政法上监管不足与刑法的非法集资等罪名界限模糊等问题,指出当前股权众筹融资在我国仍存在法律风险,缺乏生长的法律环境。最后,在制度构建过程中,主张结合中国国情,采用“先行先试,逐步开放”的做法,从非公开的私募形式,到依托区域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发行试点,到最后实现完全“脱媒”的公募形式;而在监管层面也相对应先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再到地方政府金融办通过对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的制度设计间接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监管,最后通过《证券法》的修改,对股权众筹实行豁免,把股权众筹纳入合法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