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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本身具有抽象性,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为了确保立法意图的实现,必须进行刑法解释。有时,只有扩大条文的含义才能使刑法得到准确的适用。有时,只有限缩条文的含义才能使刑法得到准确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典中,有大量的条文需要进行适度的限缩解释才能准确适用。在实践中,对刑法条文是否应当作出限缩解释、怎样作出限缩解释、限缩的幅度范围、如何确保解释结论的合理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上述问题尚未形成一致意见。限缩解释具有出罪的功能,有利于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反过来讲,限缩解释可能不利于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理论界对限缩解释尚未有全面系统的研究,实务界存在各种因不当的限制解释而引起的乱象。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刑法限缩解释,更好的推动司法实践活动的发展。本文将从刑法限缩解释的基本概念出发,从而清晰的界定限缩解释的真正内涵。在此基础之上,笔者主要从成文法的特征和立法缺陷出发着重了论述限缩解释的根据。同时笔者从保证刑法正确适用、推动刑法发展以及促进能动司法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相互统一等角度出发,论述了限缩解释具有的实践意义,这将为本文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限缩解释并不是随心所欲的。笔者将限缩解释的原则与限度作为本文的第二章,通过案例论证和说理论证两种方式论述了三大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合理性原则,并在理性地分析、对比各种理论的优缺点后,将犯罪定型说作为限缩解释的限度。凡事都有例外,世上没有任何一种理论能够囊括一切。笔者也没有决然的排除语言的可能含义说和国民预测可能性说,毕竟万千世界,变幻无穷。理论终究是要服务于实践的。笔者将本文的重心放在第三章,从限缩解释结论形成的思维过程到解释结论的合理化考量再到限缩解释的反思,有层次地阐述限缩解释的具体运用的把握。要准确的进行限缩解释,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考虑刑法条文的协调性;二是要注重形式与实质的相互统一;三是面对疑难案件,要综合判断。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够为限缩解释的正确运用提出一点参考性建议,充分保障刑法两大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