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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提出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要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中,不仅明确了刑事庭审在认定案件事实与证据方面的核心地位,同时这也对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刑事庭审质证作为法庭审理活动的中心环节,对于法官认定证据与事实,查明案件真相有着重要意义,其制度的完善是实现庭审实质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从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质证的概述入手,首先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背景、价值目标和其与刑事质证的关系,接着分析了质证的内涵、结构,质证的价值与客观要求,提出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质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寻求完善路径,以期刑事庭审质证能更为有效地运行,从而推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庭审实质化进行了概述,首先论述了庭审实质化的背景,这主要从审判中心主义的基本要求、庭审虚化现象的深刻反思、防范冤假错案的现实需要三个方面来分析。其次分析了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两方面的价值目标。最后引出了庭审实质化与刑事质证的关系,即质证实质化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庭审实质化促进质证实质化的实现。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刑事质证的内涵与结构、分析了刑事质证在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三个方面的价值,同时阐述了刑事质证的客观要求,论述了其对法庭结构的要求,和其在落实证据裁判原则、坚持控辩平等原则、贯彻直接言辞原则三个方面对审理原则提出的要求。第三章主要介绍我国刑事质证制度面临的困境,主要从庭审诉讼结构不合理、质证过程的形式主义两个方面来看。庭审诉讼结构的不合理包括法官中立地位得不到保障、控辩双方力量失衡;而质证过程的形式主义包括依赖侦查卷宗笔录、庭前工作准备不足、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庭审相关环节存在缺陷、缺乏有效地质证规则五个方面。第四章针对上述提出的刑事质证存在的问题,从优化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实现刑事质证的实质化上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首先,优化刑事庭审的诉讼结构主要从明确法官角色定位、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两个方面入手,以保证庭审质证能发挥其应有功能。其次,实现刑事质证的实质化主要从完善案卷移送制度、重视庭前会议功能、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强化庭审相关程序、制定有效的质证规则五个方面入手,促进刑事质证的实质化,实现其在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