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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治理的出现得益于协商民主理念在治理领域的应用,因此要研究协商治理必然绕不过协商民主,同样对治理的探讨也绕不过民主。人类社会最早采用的政治上的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制,最具代表性的是古希腊雅典的民主制。作为对古代民主的超越,近代民主以代议制取代了直接民主。但是在代议制民主受到顶礼膜拜的同时,却一直受到质疑。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正是对这种质疑的当代回应。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治理实践形成了新型的治理模式,即参与治理和协商治理。参与治理能够促进大量的公众参与到社会治理当中,但对于实质性民主来说,公众数量的增加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只要原来的治理模式不改变,即使治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公众充分参与,也不会达到有效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要想把政治过程中的民主参与真正引入到政府治理过程中,并发挥实效,就得改变治理结构,把不平等的中心—边缘治理结构改变成平等的协商治理结构。协商治理既存在于西方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也存在于中国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的协商治理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如果不假思索地套用西方的政治概念、运行模式,或者只是对西方的概念、模式稍作改良,就生成了中国协商治理的概念、模式,以此来解决中国的协商治理问题,指导中国的协商治理实践,势必会水土不服。事实上,中国的协商治理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基础、运行层面、基本内容、实践形态,这些都与西方的协商治理理论和实践有根本性区别。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是中国特色协商治理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首先是对其存在的可能性的分析。主要关注三个问题:第一,协商民主理论是兴起于西方的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在治理领域的应用形成了协商治理的范式,所以人民政协的协商治理首先考虑的是协商治理理念是否具有契合于人民政协的可能性;第二,中西方协商治理虽然在某些理念上存在相通性,但在具体实践中差异很大,人民政协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协商治理模式;第三,我国现阶段提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凸现提供了巨大的现实空间。前两个问题是基于协商治理特性与人民政协自身功能优势的视角考虑的,第三个问题是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考虑的。其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要理清其历史进程和发展经验。尽管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召开才正式标志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单从形式而非性质而言,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中国有着更早的实践雏形。无论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国共合作,还是旧政协的召开,都初步实践了中国式协商治理的构想。正是有了这种早期丰富的局部实践经验,才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通过人民政协实现协商建国奠定了基础。建国后,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在发展中经历了曲折,在曲折中向前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人民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随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日益重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得以凸现并向前发展。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积累了重要的实践经验。再次,对人民政协协商治理的研究要理清其运行机制。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的运行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是多种因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推进目标任务实现的结果。在多种因素中,作为主体的人,作为组织内在的职能,作为规范性的制度,处于关键性地位。在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层面,政协委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软法规范,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可以说,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动力源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有效途径,软法规范是人民政协协商治理机制运行的重要保障。最后,我们要站在时代的大背景下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建设。我们生活在互联网的时代,我们正在进行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工程建设,这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突出特征。互联网为人民政协利用网络开展协商治理活动提供了可能性,而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都需要人民政协发挥协商治理功能的作用。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人民政协也要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式,利用互联网开辟新的工作方式,为发挥其协商治理功能提供更多渠道。同时,人民政协协商治理功能的发挥也有利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