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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是一类既极为棘手又较有趣的案件,英美法系称“蛋壳脑袋”规则案件,这一类案件较为复杂,法院在裁判时相当棘手,因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受害人特殊体质的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法院在对具体案件进行裁判时是否应当考量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即是否因受害人的特殊体质限缩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特殊体质这一因素的存在,发生的侵害定会超过平常损害的范畴,这就使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变得异常复杂和特殊。在比较法领域,“蛋壳脑袋”规则已经成为法院处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准则,也是英美法系公认的处理此类案件的裁判准则,即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自身存在特殊体质作为抗辩理由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规定对此类案件如何处理,从而导致法院对待这类侵权案件的裁判思路不统一,使得这类案件的裁判结果不尽一致,甚至出现较大分歧。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公布了24号指导案例,该案例确立了“蛋壳脑袋”这一规则,但该规则在个案适用时不免出现失衡,裁判者就特殊体质能否分担责任无所适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法院在类案裁判中甚至出现较大不同,类案裁判的标准仍没有实现统一。本文将通过三个案例为起点,引出司法实践中对特殊体质赔偿案件裁判异化并分析异化原因,引出“蛋壳脑袋”规则,并对通过对该规则的反思,从而寻求一条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的裁判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五个部分讨论相关问题:第一部分通过三个案例,引出法院对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裁判的异化并对裁判异化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二部分阐述受害人特殊体质归责理论,并通过分析对该理论予以否定,引出“蛋壳脑袋”规则,以及此规则在我国的运用。第三部分阐述裁判特殊体质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价值判断的必要性、原则和考量因素。第四部分分析在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形成和管理存在过错、侵权行为强度与损害后果极度不成比例、受害人持有的特殊体质已经产生实际影响等情形下,“蛋壳脑袋”规则解决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不够完美。第五部分运用“蛋壳脑袋”规则,即侵权人不能以受害人自身存在特殊体质作为抗辩理由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运用该规则裁判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普适性,但在适用时应考量特殊体质对损害结果的实际作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比例、受害人对自身特殊体质的管理程度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对“蛋壳脑袋”规则应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