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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这是对新时期我国政府职能的全新诠释,更是对我国政府治理方式的一种重要变革。我们把这种重新诠释和变革作为一种反思的结果:面对市场失灵、政府失效、公民社会的兴起,我们不仅要反思以往政府垄断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还要反思未来政府在多中心治道中价值、角色以及功能的重新定位问题。因此,这一过程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权力转移和重新分配的过程。 义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服务,也必然要经历这样一种权力资源重组的过程。对义务教育的政府治理模式必须顺应变革,但这其中不应单纯是从“统治”到“治理”的政府手段上的变革,还应包含更深层的从“单中心”到“多中心”的义务教育外部环境的转变。在这个意义上说,研究我国义务教育中政府责任问题,就不仅仅局限于方法论的意义上,更关注于义务教育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体系中运行,以及政府在其中的责任实现问题。 本文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一逻辑顺序,对我国义务教育中政府责任问题进行探索性研究。从体系上,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从正文内容上,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在义务教育的视阈内研究我国政府的责任问题,必然要求我们对义务教育进行全面的理论审视,这一部分包括“对我国义务教育产品属性的理论审视”和“我国义务教育的供给”两个小节。第二部分是在前一部分基本理论的反思中,从主体、内容、措施三个方面对我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进行体系构建。这一部分包括“我国义务教育中责任承担的政府主体选择”和“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中政府责任内容的定位”两个小节。 具体内容有: ·一个背景:在中西方义务教育比较出的基本特征中表现出的强烈的政府驱动,我国义务教育所取得的成绩和所蕴涵的危机都在于此 ·两条线索:理论应然层面上的“地方性的准公共产品——多中心供给”和实然层面上的“纯公共产品——政府垄断供给(单中心)” ·一个理论判断:义务教育的生产与提供的分离——义务教育的多中心生产的可能性 ·一个中心:坚持政府在义务教育中责任的主要性——提供与管理 ·三项内容 主体(哪一级政府):根据博奕理论,地方政府是我国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 内容(负什么责任):质上保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量上保证各地方在义务教育发展力上的均衡 措施(怎样负责人 通过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保证义务教育中的程序正义,通过义务教育的多中心生产,把“面包做大”保证义务教育中的实质正义 当然,在此对本文内容的区分梳理,只是一种思路的顺序。在具体写作过程中根据行文需要、结构要求、以及自身知识掌握程度难免会出现内容间的交叉* 序上的微调,这也是笔者所极力克服的。但可能要完全苛求固化逻辑也将是一种徒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