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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用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所必需的一项行政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征用权正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而扩张,成为一种极易被滥用的行政权力,必须将其约束在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之内。在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中均对行政征用做出了系统的规定,尤其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用补偿的规定,首次从宪法这一基本层面对行政征用进行了限定,这可以说是我国行政征用立法上的一个里程碑,为我们今后行政征用的法律控制提供了宪法依据。 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诸多单行法中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