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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20年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银行监管的转轨基本完成:从偏重于市场准入审批及其政策的合规性稽核监督转向以防范金融风险为核心的审慎性监管;监管组织体系、指标体系、法律体系框架已具雏形。2003年春银监会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制定、执行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的历史性分拆。对于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具有重大意义。诚然,我国现代银行监管体系的建立仅短短数年,金融市场化过程中,现实经济运行与预定的政策目标存在显著的偏离,银行监管有效性较低,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有待完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尚未得到有机结合,监管信息不能充分利用,实现银行监管规范化、系统化的任务还相当艰巨。据招行稽核部统计,自2000年以来,国内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17起,涉案金额87亿元。当前国内银行业进入“风险集中爆发期”。而我国金融部门改革也推进到最为艰巨的国有银行体制改革阶段。根据WTO的有关协议,2006年全面开放我国金融业,届时将面临更大的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银行监管更为有效地担负起提高银行业运行效率及其国际竞争力的重任,从而促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将银行监管有效性作为独立的研究对象,深入剖析我国现行监管有效性的历史性和现实性,对已有的监管实践作出评价,以求对未来监管政策的制定、实现监管目标提供参考,是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本文首先分析银行监管的产生机理与作用,解释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内涵;其次,分析《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的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并对国际银行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再次,探讨我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绩效,分析其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及其制度安排的改革思路和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