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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代理制度的适用有利于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促进不同商品的流通,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为了解决外贸代理问题,立法者在制订《合同法》时借鉴英美法代理法的立法经验和参照《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的前提下,突破我国的传统代理制度而设定隐名代理制度,并将其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这一章。但在《民法总则》中我国依然以大陆法系为主的显名主义为原则,对于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制度没有纳入其中,这样就产生了总则和分则的冲突,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协调。同时,我国现行《合同法》在借鉴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又规定了行纪制度,由于两种制度在结构形式上及其相似,因而隐名代理与行纪制度在实践运用中会产生适用分歧等问题。由于隐名代理法条表述存在问题,对于隐名代理制度的运用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不便。因此,作者建议完善相关立法体系、制定专门法条来协调行纪制度与隐名代理制度之间的关系、完善隐名代理制度相关法条。本文分别从以下五部分进行论证说明:第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了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对隐名代理的一般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介绍了我国学者对隐名代理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进而引出隐名代理的概念;其次通过对隐名代理制度的特征以及与间接代理制度、行纪制度、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概念相比较,进一步阐述隐名代理制度;最后,从理论上和经济上阐述隐名代理制度的价值。第三部分对两大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作了介绍和分析,并据此提出两大法系中隐名代理制度对我国隐名代理制度设定的借鉴建议。第一、对大陆法系国家所坚持的代理制度理论进行了说明,并对荷兰和德国的隐名代理制度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二、对英美法系代理制度所坚持的理论进行了说明,并对隐名代理制度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进行了着重的介绍;第三、在对两大法系代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后,提出借鉴两大法系代理制度的优点,作出本土化改造来完善我国隐名代理制度。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隐名代理制度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存在的问题:隐名代理制度与我国传统代理制度的冲突;隐名代理制度与我国行纪制度存在相互重合的部分且适用混乱;隐名代理法条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基于第四部分隐名代理制度存在问题,提出完善隐名代理制度的建议:完善相关立法体系,修订我国代理的概念,将隐名代理制度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制定专门法条协调隐名代理制度和行纪制度;将“应当知道”情形纳入隐名代理法条中,并在法条中增加第三人的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