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参与主体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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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犯罪事件是群体性事件的激发状态,是群众采正常途径或者非正常途径诉求表达不畅时,所采取的聚众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受到刑法规制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群体性犯罪事件在刑法适用上面具有复杂性,主要表现在:首先,群体性犯罪事件的成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与社会现实矛盾与困境紧密联系的。其次,群体性犯罪事件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按照参与主体的心理状态,行为方式,参与程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类型化划分。最后,群体性犯罪事件中具体犯罪形态具有复杂性。因此,对于如何认定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主体的相关责任以及对犯罪人进行何种刑罚裁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合计1.7万余字。第一部分为案由。第二部分介绍了奉节3.29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经过以及处理结果。第三部分总结了奉节3.29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焦点。主要集中于宽严相济形式政策在具体案例中如何把握适用,面对众多参与主体,如何进行区别对待,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四部分分析了群体性犯罪事件的特征以及刑法适用的概况,说明群体性犯罪事件适用刑法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观点。第五部分结合奉节3.29群体性事件进行法理分析。首先,介绍了群体性犯罪事件处置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应充分关注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对于虽已构成犯罪,但不必适用较重刑罚的行为人,尽量采取免于刑事处分或避免适用监禁刑;对于罪行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应当严惩,但应当考虑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其次,根据参与者的心理状态,行为程度等对参与主体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表现在以对群体性事发原因能否有清晰认识为,可以将群体性犯罪事件主体细化为不知真相的人、被欺骗蛊惑的人和另有企图的人;以群体性事件中犯罪的参与程度划分,可以划分为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以群体性事情参与主体作用与心理特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肇始者、积极者、预备者和旁观者。再次,比较了参与主体的不同罪名适用。主要集中在聚众“打、砸、抢”犯罪情形,妨碍公务的犯罪情形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情形。最后,以化解社会矛盾为落脚点,从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分及处理和群体性事件中不同类型参加者的界分及处理两个角度,分析了如何从刑法角度统一群体性犯罪事件处理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六部分提出了群体性犯罪事件刑法适用的限度建议,对于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并非都运用刑法进行规制,即使适用刑法进行规制也不意味着对群体性犯罪事件进行政治性解读和以刑事性眼光予以对待。具体适用限度集中在事件性质限度和参与角色限度两方面的前提限度与具体适用限度中的“聚众行为”适用限度,“群体性”的适用限度以及群体性犯罪事件刑法规制的效用限度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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