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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一项财产,几经波折,通过政策和法律最终以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形式确定下来。土地不仅是农民的主要生活来源,也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农村土地几经调整,目前遵循着“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要求,无需必要一般不进行调整。但近些年,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商业文明的冲击下,工业、建筑业急剧扩张,代价是农村土地的占用。土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被征收后,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分配给被征地农民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安置费用,剩余部分则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分配,而纠纷就伴随着补偿款的分配如期而至。“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的。“外嫁女”主要指农村地区达到法定婚龄的出嫁到本村以外的(其他村集体组织或者城镇)的女性,妇女的出嫁伴随着的是她的生活、生产活动乃至身份资格的变化,这种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她们合法权益的行使和实现。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依照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农村妇女的地位本身就要低于男性,出嫁妇女更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嫁人后不再享有原来家庭和集体的权利。面对着经济利益被剥夺,身份资格被否认,“外嫁女”们选择站出来为权利而斗争,以“外嫁女”为主体的关于土地补偿款的纠纷也日益成为农村土地纠纷中的常见纠纷形式。“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的焦点通常集中在对“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上,目前我国各地司法机关通行做法是以“户籍”认定为主,辅之以固定的生产生活等因素综合认定,但此种认定方式存在弊端,不仅事实上操作不便、取证困难,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条文给予支持,而且此类纠纷中村民大会决议的效力认定也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即便司法机关做出了最终裁判,在执行上又是困难重重。更何况,“外嫁女”请求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基础目前也存在争议,以农村集体成员资格作为认定土地补偿款的享有的标准还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作为认定标准还不明确,要解决“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需要明晰很多问题。解决“外嫁女”土地补偿款纠纷的一般做法集中在法律和制度保障等方面,法律保障如完善法制建设、明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外嫁女”法律意识、保障法律救济等;制度保障方面集中在完善政府、法院的各项监督机制、建立土地保障金以及股权固化等方面,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建立解决路径似乎没有得到重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利益紧密联系的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外嫁女”的身份认定联系在一起,即便“外嫁女”的身份认定存在动态性,但权利的固化保障了利益的稳定,一方面避免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繁琐和困难,另一方面将权利和人身挂钩,减少了因人身变动而需要重新确认权利的过程。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有文献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在案例数据库查找相关案件,对其进行整合分析,得出此类纠纷的主要现实问题,进而寻找解决途径。另外,文章通过引入典型案例的方式展开,典型案例的引入会使读者更加直观的抓住此类纠纷的主要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