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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奶粉大规模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损害直接、影响广泛、潜伏期不确定、受害婴幼儿人数众多等特点,婴幼儿奶粉是除母乳以外婴幼儿的唯一食品,具有不可替代性,其质量的好坏对婴幼儿发育及未来成长至关重要,故在整个奶制品中有区别且特别对待之必要。相关部门针对婴幼儿奶粉理应制定比普通奶粉更为严格的卫生与安全质量标准,以满足独生子女特殊成长发育阶段及建设国家未来的需要。本文将婴幼儿奶粉从普通奶粉及食品中独立出来,特殊加以研究,具体分析婴幼儿奶粉大规模侵权产生的社会基础,对国外乳制品立法进行调查分析,结合国内婴幼儿奶粉现实情况,提出我国婴幼儿奶粉侵权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且又具有其特殊性。文章阐述婴幼儿奶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奶粉存在缺陷、人身或财产受有损害、并通过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来论证奶粉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将赔偿范围扩大至婴幼儿的父母及有抚养义务的近亲属,这样有利于减轻近亲属的压力和痛苦,符合社会的公平观念。对婴幼儿奶粉侵权责任的承担和免除做出分析,尤其对奶农和政府是否作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加以具体论述,认为受害婴幼儿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更好的保护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奶农需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而政府作为公民的保护伞,也有义务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承担与其没尽到积极监管义务相应的补充责任及运用国家保障体系对受害婴幼儿进行社会补偿,进而完善我国大规模特殊侵权法之体系。论文最后就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完善法律制度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在婴幼儿奶粉大规模侵权行为中应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做到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对违法生产者不仅是惩罚,更重要目的是使其规范生产、合法经营、增强社会责任感。运用市场份额理论进行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使受害婴幼儿得到及时救助。建立婴幼儿奶粉召回制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建立行业强制保险和赔偿基金,构建以侵权法为救济基础,社会救助机制相结合的多元化损害赔偿救济体系,对受害人进行多元化的救济赔偿,最终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