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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制度是国与国之间遣返外逃分子最常用的手段,现代引渡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整的制度模式,但同时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也存在适用上的瓶颈:引渡制度原则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条约前置主义”的严守、我国刑法死刑犯罪条款的大量存在、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酷刑的使用都给我国引渡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阻碍。我国贪污腐败分子外逃后被追逃回国接受审判的人数占外逃人数的比重不足10%的现状,一方面要求我国加快与外逃分子主要的目的地——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步伐,另一方面迫使我国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发展引渡替代措施。
引渡替代措施是指在无法诉诸正式的引渡程序或者引渡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的情况下所使用的手段。它既包括对在逃人员的异地追诉,也包括采用外国移民法手段对非法入境或居留者的遣返;它的目的是实现对在逃人员的境外缉捕或羁押,剥夺他们在躲藏国家的居留权,创造将其遣返回国的条件和可能性。
目前,引渡替代措施有非常规替代措施和常规替代措施之分。非常规替代措施包括绑架和诱骗。绑架是采用绑架的手段将在逃人员缉拿回国,实施绑架手段的国家的执法机关或者执法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到其他主权国家开展执法活动,是对国家司法主权的侵害。诱骗是设置圈套引诱刑事被告人离开某一外国,以便能够在本国、国际海域或国际空域将其逮捕,或者将其引诱至某一第三国,以便在那里引渡或驱逐。诱骗虽然不像绑架那样使用暴力行为直接剥夺当事人的权利,而是采取引诱的手段使当事人自己走进预先设定好的陷阱,但是诱骗使当事人脱离所在国家的保护,实质上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侵害了他国的司法主权。常规替代措施主要包括移民法替代措施、刑事法替代措施和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三种方式。
三种常规的引渡替代措施与引渡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移民法替代措施和刑事法替代措施与引渡制度的关系可以从四个方面分析:从法律关系方面讲,引渡主要是发生在引渡请求国、被请求国及被请求引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论是移民法替代措施还是刑事法替代措施,法律关系的主体都是逃犯发现地国与外逃分子。从行为性质上讲,引渡制度是广义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是刑事司法协助最古老、最重要的方式。移民法替代措施和刑事法替代措施虽然在客观上或者实现了遣返外逃分子的目的,或者出现了追诉犯罪的结果,但在这两种措施中,逃犯发现地国家的行为并不表现为履行约定的义务,而是根据本国法律和司法管辖权自主作出的决定。而且,它并不排他地维护逃犯发现地国家的司法管辖,而是希望并且力争把遣返逃犯变为追诉活动的法律后果。从目的上讲,对于引渡请求国来说,引渡被用来弥补由于地域对国内刑法的限制及司法原则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意在防止犯罪人逃避制裁。从被请求引渡国来看,引渡罪犯目的在于加强国家间的合作并维护与引渡请求国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遣返非法移民则是将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国入境者遣送回国,刑事法替代措施是对违反本国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外国人,依照本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两种方式中遣返国和逃犯发现地国是为维护本国安全和秩序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从举证义务方面讲,引渡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引渡请求国,引渡请求国负有向被请求国提供能够证实被请求人在请求国有犯罪事实、应当被追诉并符合引渡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移民法替代措施过程中,外逃分子为反对遣返,必须申请难民身份,需提供足以证明自己具备取得难民身份条件的证据。为了达到遣返外逃犯罪人员的目的,追逃国司法机关应当在证据线索方面配合逃犯发现地国的相关要求,包括协助对方来本国取证、为有关诉讼提供证据材料以及安排本国证人前往该国出庭作证等。刑事法替代措施是逃犯藏匿国依据本国刑法追究逃犯的刑事责任,搜集犯罪证据、指控有罪是藏匿国主管机关的责任,并不涉及第三国,当然逃犯有权利举证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劝说外逃者自愿回国与引渡制度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起主导作用的主体方面讲,引渡请求国、被请求国和被请求引渡人在实现引渡的过程中都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任何一方的行为都可能直接导致引渡无法实现。而在劝返中,追逃国主管机关的说服教育发挥主导作用。第二,从措施的灵活性上讲,劝返往往比引渡更加灵活,更为高效。第三,相对于引渡为遣返对被引渡人采取羁押等强制措施而言,劝返具有程序柔性化的特点,劝返的整个过程都是以一种软处理的方式进行,包括对逃犯的说服教育和逃犯的主动回国接受审判等等,这既是对他国法律的尊重,也是此种替代措施属于“软方式”的本质体现。
如何处理好国家主权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中一个重要的主题,几种常规的引渡替代措施很好地平衡了保护国家主权和人权保障的关系。
为使引渡替代措施在追逃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应当努力尝试引渡替代措施,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采用移民法替代措施或者刑事法替代措施将逃犯缉捕归案,并创造将逃犯遣返回国的条件;分析移民法替代措施的特点和利弊,以便采用适当的策略实现其效能;在采取引渡替代措施的同时,重视调查和追缴被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切断其经济来源。大力开展“劝返”工作,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鼓励在逃人员自愿回国受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