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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的提出,其本意是为那些买不起商品房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然而近年来,多地出现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案件。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社会公共福利制度、公私财产权益以及他人所享有的福利资格,甚至会助长社会不良风气,滋生其他犯罪,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危害极大。因此,当务之急是对这些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进行刑事规制,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在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通过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现象典型案件的考察,总结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现象的多样化措施;通过对理论争议的梳理,发现当今学界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能否定罪存在很多分歧。探究以刑法视角研究骗购经济适用房现象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通过对骗购经济适用房行为定性问题的理论考察,对不定罪说、定诈骗罪说、另设罪名说等各观点内容进行审视、分析和总结。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依然需要在理论依据及立法技术上进一步探讨。第三部分,论述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应当入罪的具体理由。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政策的考量,结合刑法理论中犯罪本质的要求,从长远考虑包括骗购经济适用房在内的骗取社会公共福利行为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侵害,通过分析国内外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此透视包括骗购经济适用房在内的骗取社会公共福利行为在刑法上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对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的设想。建议增设骗取社会公共福利罪。其中包括具体条文的设置,犯罪构成的分析,刑罚的设置以及犯罪形态方面的分析。立足法制建设的长远发展,建议将一系列包括骗购经济适用房在内的骗取社会公共福利的行为统一运用刑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