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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研究的核心。只有对商业秘密提高到统一认识的高度,才能使人们对商业秘密有一个一致的预期,从而有利于我们的立法和实践,也更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的秩序。而这一切都离不开对商业秘密基础理论,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研究。 世界各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各不相同,这与各自对商业秘密保护所站在的立场不一致有关,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理论不一致有关。仅用合同法理论来保护商业秘密权,不能够全面保障信息所有人的商业秘密权。把商业秘密的保护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罩规定,仅能约束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但商业秘密的权利还存在非竞争者之间,所以仅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它相关法律进行调整。“经济权利与民事权利的本质区别是,前者在承认私权的前提下强调国家的管理即公权,后者则强调权利者的意思自治,属于私权”。“商业秘密做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是在不符合私权原则的环境下产生而逐渐演变成被多数国家普遍接受的私权。在当代,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但国家介入的因素在增强”。从这一意义上说,商业秘密是一种经济权利。那么光有经济法上的调整是不够的,还要有基本的私法的调整,即建立统一的商业秘密法。 不同的学者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不同的划分标准,象张玉瑞在《商业秘密法学》中分为实用性和价值性、管理性、秘密性、新颖性;其他学者大多将其分为实用性(有的称为价值性)、管理性、秘密性。笔者认为应区分商业秘密不同的内容作不同的划分,即商业秘密分为基本构成要件和附加构成要件,基本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附加构成要件包括时间性和新颖性构成要件。这是文章的主体,也是笔者比较大胆的创新之处。 本文还对其它小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象法官在商业秘密案件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对商业秘密的强保护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法共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