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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秘密获取犯罪信息的一种高科技侦查措施。它是应对有组织犯罪、隐蔽性犯罪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侦查效率的有效方式。其在为侦查机关提供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隐私权产生了威胁。为了更好的发挥监听的作用,许多国家在立法上对监听制度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一方面,赋予侦查主体实施监听的权力,另一方面,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监听的滥用。从权力赋予的角度来看,构建监听制度,提高了诉讼效率和侦查效率,有利于案件的侦破;从权力限制的角度来看,构建监听制度,可以防止不必要的监听程序的启动,有效保障公民隐私权不被随意侵犯。我国目前的监听立法较为滞后,仅作了一些简单笼统的规定。这使我国侦查实务缺乏具体的指导,监听措施经常被滥用,并屡屡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我国应当以隐私权的保护为视角,在衡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观念的指导下,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利益为目标,通过对监听制度的完善,实现对公民隐私权的有力保障。以监听制度与隐私权基本理论为前提,我国应当加强对域外监听制度的比较研究,归纳出域外监听制度保障公民隐私权的主要方式,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构建与保护公民隐私相调和的监听制度。监听在侦查犯罪与保障隐私权中存在不同利益的冲突,受监听措施影响的隐私权主要是宪法隐私权。监听与隐私权是相互冲突的,但也是可以调和的。一方面,监听与公民隐私权存在冲突,监听可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类型是通讯隐私权,另一方面,监听与隐私权有调和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途径,两者调和的理论基础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以及个人利益保护与国家利益保护的平衡,调和的实践途径是监听措施法制化即限制侦查主体的权限范围、规制侦查措施的运作程序。许多法治国家的监听立法都较为完善并形成了合理的监听体系,其中,在注重隐私保护方面较为典型的有美国、意大利以及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这些域外监听制度保障隐私权的主要方式,为我国遵循基本的原则和吸取有益的经验提供了基础。我国隐私权与监听制度的现状不尽完善,一方面,隐私权的保护缺乏明文的宪法规定,这使国家公权力的随意介入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关于监听制度的规范,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未明文规定。立法的匮乏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实践中,监听与隐私权冲突不断。对于如何构建与公民隐私权保护相调和的监听制度,我国应当在确立监听立法的宪法原则即隐私权保护理念的前提下,从必要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出发,对监听的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合理设置,并建立被监听人的司法救济机制,最终形成与保护公民隐私相调和的监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