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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是教育的基础,只有义务教育平等权得到保障,才能奠定人类社会发展与经济进步的基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保护公民的义务教育平等权,国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促进了对义务教育平等权的保护。但是我国义务教育中依然存在三方面的不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特殊义务教育发展不足;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没有得到平等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辍学率较高;师资力量、办学条件与城市差距大;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平等权未得到切实保障。其原因是:相关立法缺位;法律责任立法规定不完善、不明确;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立法规定不完善。特殊义务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入学率偏低;随班就读保障水平较低;师资力量不足;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分配不均。其原因是: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不完备;特殊教育法律保障范围狭窄;特殊教育法律对特殊义务教育经费与师资的规定不完善;特殊教育法律缺乏相关程序的立法规定。在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入学率较低;双语教学水平不高;师资力量薄弱;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其原因是:缺乏专门的民族教育法;民族义务教育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民族教育立法严重滞后。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针对不同的领域与问题制定专门的部门法,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及法律规定。针对城乡义务发展不均衡问题,需要完善《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体制进行修改,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对义务教育经费以及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针对特殊义务教育,需要制定《残疾人教育法》,提高立法层次,在立法规定中拓宽残疾儿童的保障范围,增加相关程序性的规定,完善家长的教育权利,同时,对特殊义务教育经费及师资保障进行明确规定。针对民族义务教育,需要制定专门的民族教育法,对民族义务教育经费、师资、双语教学、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明确规定,提高民族义务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对民族义务教育相关立法进行及时修订,使民族义务教育中出现的问题得到有效及时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