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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永恒的主题,创新也位列于我国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在人类迈着创新的步伐前进的同时,我们推开了知识经济时代的大门。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新科技是当代人类研究的热门领域,我国也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提出了“大众创新、万众创新”的口号,这些创新成果给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融入经济全球化作出了巨大贡献。随着知识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商品经济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土壤,并且世界各国也在不断加大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但是,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们在享受智力成果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现实中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另一面,即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已经不容忽视。本文第一章节是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先对基本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有一个准确的把握,才能为后续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关系做好准备。首先通过简述国内国外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的界定进而提出本文的概念界定。最后介绍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后果和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节介绍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首先分别阐述我国目前的立法的现状和执法现状,在立法中介绍反垄断法以及配套的相应规章等,在执法中主要介绍2018年机构改革带来的好处以及本人对于本次改革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担忧,发现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为后续完善提出建议作好铺垫。第三章节介绍欧美日对于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立法和采取的措施。各部分的框架都是在先介绍相关的立法之后分别介绍典型的案例,纵观各国和地区的整个立法进程和不同案件上的处理,从中看出态度上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分析各国立法上的共同点和不同之处,以便我国进行借鉴和学习。最后一部分介绍本文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相关建议和意见。基于第二部分中我国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第三部分欧美日的相关优秀经验并结合本次反垄断法修改的亮点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随着知识经济正在逐渐取代工业经济,必然引起法律制度这一上层建筑的巨大变化。作为保护人类智力劳动创造成果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受到的影响和变化应该是最大的。为了激励人们的创造性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独占性。知识产权是私权,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种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强调其排他性的行使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随着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的保护不断发展和深入,也必然会带来人们对于权力滥用问题的担忧。作为“舶来品”的知识产权制度更多的因素仍然局限在保护这一层面,殊不知权利一旦滥用将可能导致对竞争的限制,从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作为“舶来品”知识产权,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律固有的滞后性难以应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纷繁复杂的纠纷。如何能够找到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平衡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维护好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准确界定知识产权的滥用行为,运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更好规制,需要我们放眼世界,积极的学习借鉴,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完善相应的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