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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其聘用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不是很明确具体。虽然,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第2条、附则第96条的规定通过“依照”的方式,形式上将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纳入调整的范围,但相关规定却非常原则,前后表述与之后的权威部门对法律的解读也有很多自相矛盾之处,与具体实践存在巨大差距,这直接造成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先天不足,司法实践中形同虚设,可有可无。2014年4月25日,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出台,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制度,但是总体而言,对一些涉及事业单位这一具有明显公法人特性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适应其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制度设计还是原则性规定居多,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规范,使得现阶段国家在聘用合同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依据仍较为薄弱,法律适用随意性比较大。本文结合国内外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并承担公益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其雇员之间法律属性、人事关系性质的整理分析,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法理基础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其基础上,深入剖析当前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有针对性提出对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一些思路和具体的立法建议。本文认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兼具有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双重属性,聘用关系兼有劳动关系和公共服务关系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劳动人事合同,特别是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深入推进,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的公共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职属性、事业单位人事关系所体现的公共服务关系的特性将更加明确,与劳动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也会越来越清晰,亟待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和聘用合同管理规范,将法理要求与改革的价值导向相结合,更好的平衡公共利益与职工权益的关系,合理界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为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方法等内容,并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综述;第二部分主要就事业单位法律性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等聘用合同相关的法理基础进行一些考察分析,以更能准确定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第三部分着重剖析当前聘用合同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为文章的重点,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基础,有针对性提出对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一些思路,以及具体的立法建议;第五部分为结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