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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权制度是大陆法系的产物。19世纪初期的欧洲,由于当时经济大环境的改变,促使其在政治、文化和法制方面也发生了变革。民事诉讼模式形成了绝对当事人主义。实践表明这样的模式存在很大弊端。有人提出要改变法官这种完全消极的状态,继而法官释明权制度应运而生。这个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修正绝对的当事人主义。目前我国正处于司法改革的初期,对于法院的威信力和公信力的树立尤为重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人口众多,各地区民众的法学素养差距较大。在很多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本身不懂法,而且没有聘请律师的法律意识或者不具备聘请律师的经济实力,这样会造成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陈述不充分、不明确;与法官无法形成意思一致的沟通效果等问题。这时就需要法官利用其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进行释明,弥补因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缺陷。我国民众受传统观念影响,把审判结果的实质正义放在首位。想要使我国的司法工作得到民众的认可,就要在审判过程中对当事人任何有疑问的地方进行释明,使当事人充分理解并且认同法官的审判。本文从法官释明权的概念特征等基础理论入手,通过对法官释明权在我国的现状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我国应该引入法官释明权制度。法官释明权是指在双方当事人陈述不清楚、不充分、不明确时,法官以中立的原则去提示或者询问当事人以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真正的平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完善的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法官需要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如何行使,这就会造成同案不同审的情形,进而造成审判不公。笔者在本文最后一部分阐述了初步构建法官释明权制度的构想:首先,提出了法官释明权行使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其次,民事审判中,法官会有很多方面的言语表达,本文阐述了释明权的行使范围、阶段和界限来界定哪些是行使释明权的行为。再次,提出了法官释明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对象,这是建立一项制度所必备的。最后,提出了法官释明权行使不当时的救济措施,给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