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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处理我国证券市场历史遗留的股权分置现象,消除其对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造成的障碍,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尽管这场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二次革命”的改革是出于政策安排,但它包含着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从股东权保护的角度出发,以法律的视角对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对股东权保护法理基础进行分析后,笔者针对我国股权分置现象对股东权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认为,股东权保护是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在各上市公司间,既有共性,也存在个别性,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指导下妥善、灵活地进行处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监管者和非流通股股东作为改革政策和方案的主要制定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股东权保护的重要性,并给予高度重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外资股股东之间应当积极地就股权分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避免改革僵局的出现。笔者结合对价支付、分类表决、异议股东保护的论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挑选了非流通股权利瑕疵、非流通股股东含有上市公司以及违反承诺的法律救济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特殊部分——B股和H股,笔者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应在正确认识对价法律含义的基础上,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分类表决机制、异议股东股份回购制度和股东权利救济制度。惟有处理好股改股东权保护问题,使股改各方的合法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才能顺利推进股权分置改革,促使其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