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论述国家责任法上的反措施。任何法律制度都应有责任制度,国际法亦如此。但国际法的责任制度发展十分缓慢,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也是国际法常被人们诟病为“软法”、“弱法”的原因之一。2001年11月1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二读通过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为建立完备、统一的国家责任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其中的反措施制度一直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对该制度进行研究不仅有助于国家责任制度的完善,而且该制度又事关国家责任条款最终能否顺利通过和制定。这将涉及到国际法今后的发展方向。所以对反措施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引言部分对本论文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等方面做简要的介绍。第二部分为反措施制度概述。反措施制度是国家责任法中一个正在形成的新的制度。在1978年航空服务协定案中仲裁庭较正式地使用了反措施一词,后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国际法院这些权威机构相继使用该词,很快反措施成为当代国际法理论、判例和实践中一个经常使用的术语。当今,反措施制度的制定和发展主要体现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之中。二读草案可以说是该制度的最新发展。其主要内容涉及反措施的目的和限制、程序要件、实质要件、集体反措施等问题,其中不乏争议,主要有反措施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问题、集体反措施问题、紧急反措施问题。第三部分为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本文正是通过论述当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制化、正规化发展趋势以及国际争端管辖权模式的渐强制化,从而得出结论:要想完善国家责任制度,应该使反措施制度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制化以及司法管辖权的让渡趋势相符合,在程序上对反措施进行必要的控制,使国家在采取反措施前充分利用其他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具体为:当国际争端发生时,若当事一方想采取反措施须经过一个第三方权威机构,如国际法院,或请求一权威国际组织安排组成的一个临时争端解决机构对争端做出裁决或对争端解决方法予以指示。当然该指示是明确的和平解决方式。若另一当事方拒绝该机构的管辖或裁决,则可适用反措施,直至另—方履行其国际义务。第四部分为结论。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论证思路和结论做进一步的总结:完善反措施制度与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有利于完善国家责任制度,有利于树立国际法的权威,有利于加强国际法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和谐发展。这也是本文的研究成果。当然,一种新的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本文也只是反措施制度研究的冰山一角,理论上的新观点也有待实践的检验。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以历史考察的方法回顾反措施制度的发展及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中外国际法学界的不同观点;以逻辑分析的方法构建反措施制度的新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