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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本身是个哲学上的概念,当引入侵权法领域之后,因果关系具有了其独有的特点和内涵,也被赋予了特定的功能和价值。不论哲学领域、法学领域,还是侵权法领域,因果关系都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难题,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和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这些研究和争论形成了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理论贡献。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法学领域中因果关系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两大法系都形成了自己不同的学说和理论。这些学说和理论虽然都对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提出了诸多极富价值的方法和规则,但是大部分理论和学说都无不例外地以“两分法”的形式看待和认识因果关系,将因果关系要么作事实和法律的划分,要么分主观和客观来考察,要么进行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的区隔。这种做法必然使因果关系陷入内部结构上的逻辑矛盾和理论体系上的相互冲突之境地。本文认为,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其功能和目的无非是确定责任主体并进行归责,要实现这样的功能和目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就需要将主观的价值判断和客观的事实情节结合起来,将刻板的逻辑推论与灵活的法律政策糅合在一起,将原始而单纯的责任成立问题与发展且复杂的责任范围问题一同考虑,即从宏观上以一种整体性的思维看待和认定因果关系,这样才能得出一个完整的因果关系认定结论。
通过对因果关系认定的微观观察,我们了解到因果关系在我国侵权法立法、司法及理论中的发展和现状,可以看出相当因果关系是我国因果关系认定的必然选择。在此基础上,本文归纳出因果关系认定的一般规则,并对特殊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进行了详细举示,据此总结出三条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之途径。由于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之根源主要在于因果关系证明之困难,所以,要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问题。本文在从诉讼法的理论基础上对证明责任进行概述之后,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并构建了纵横交叠的因果关系证明体系,该体系的形成为因果关系证明困难找到了出路。推定是认定因果关系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法,尤其是对那些难以证明的侵权责任类型而言。在因果关系证明困难问题解决之后,适用因果关系推定来认定因果关系就显得顺理成章了,因为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规则及手段与解决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手段和方法是相近、相似、甚至是一致的。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需要进行推定的场合,法官对因果关系或者进行法律推定,或者进行事实推定,以上两种推定所形成的因果关系认定框架,使推定名符其实地成为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重要手段和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方法。总之,本文尝试从新的视角来认识和看待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对因果关系的认识和认定进行了分析和解构,并从中总结、归纳和寻找认定因果关系的规律与方法。全文分七章内容对以上问题进行论述。
在以第一章“绪论”对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挑战、创新以及研究方法等进行简要介绍后,本文从第二章“因果关系概述”开始,对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讨论。本章内容系对因果关系理论的全面阐述,主要讨论哲学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和变迁,法学因果关系理论中各分支的共性与个性,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之定义、内涵,以及比较法上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介绍。本文认为,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尤其是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它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其功能和目的不在于寻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是在于归责。因此,在认定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时,只截取与归责相关的部分因果关系链条,求得的只是法律真实,而且其中包含了法律政策与价值判断的内容。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虽然定义林林总总,但每一种定义都不能完美无缺地表达因果关系的应有内涵,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人们还无法准确地用一个定义来表达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本文认为,因果关系的原因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它不是一成不变的研究对象,在不同的侵权责任类型中,因果关系的原因是不同的:在自己加害行为的侵权中,原因是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在准侵权行为中,原因是管理职责的过错;而在不作为侵权中,原因是违法性。在对因果关系中的原因进行分别阐述之后,本文对因果关系的样态以及因果关系与上述各原因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最后,本章内容以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两分法”考察方法为基点,介绍了比较法上各国对因果关系认定的诸多理论和学说,为第三章内容的论述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三章“从宏观视角看待因果关系的认定——整体性认定思路”,本章在对两大法系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中所存在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从宏观的视角看待因果关系的认定。本文认为,不论是英美法系的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两分法,抑或是大陆法系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两分法,以及由它们所萌生出来的各种学说和理论,虽然都提出了认定因果关系的诸多精准而有效的方式或途径,为因果关系理论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但遗憾的是,“两分法”的考察模式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逻辑矛盾和无法解释内在冲突,这些问题将给因果关系理论的发展带来困难和障碍。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其目的和功能在于归责,且从概念本身的哲学基础到社会现实,都只能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法律与事实相融合的产物。因此,对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顺应侵权责任认定的规律和特征,符合侵权责任之因果关系主客观相统一、法律与事实相融合的本质和属性,从因果关系认定的目的和功能出发,以宏观的视角看待因果关系,用整体性的思路来认定因果关系。
第四章“从微观视角观察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立法和司法”,本章系在以宏观视角认识和认定因果关系的前提之下,对我国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选择何种认定规则作为其认定依据和理论基础;现行法律规定如何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作出规范;实践中对各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状况如何处置这些问题从微观视角进行深入的观察、分析和讨论。本文首先回顾了因果关系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的演进过程,并结合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为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基点符合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特性,并与我国根深蒂固的中庸哲学理念相契合,因此,相当因果关系是我国因果关系认定理论的最佳选择。在对因果关系问题的立法、司法及理论的发展、变迁进行梳理的过程中,本文归纳了因果关系认定的四层次立体规则:第一层次是直接认定规则;第二层次是可能性认定规则;第三层次是推定规则;第四层次是衡平规则。归纳普通认定规则的同时,本章对一些特殊而典型的侵权责任类型之因果关系认定进行了详细举示。最后,根据微观观察的结果,本章内容总结出三条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途径:一是新的认定方法之借鉴;二是证明方法之革新;三是推定的运用。
第五章“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证明责任”。本章内容是对第四章内容中所提到的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途径之二——“证明方法之革新”的回应。本文认为,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主要取决于因果关系的证明状况,因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事实上是由于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所致。对于当事人来说,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欲使自身的请求或抗辩得到支持,需要承担证明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责任;对于法官来说,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欲认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需要把握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何种程度上已经达到确信的状态,或者以何种方式完成因果关系的证明,以及如何分配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才能够体现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等等。正因为如此,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不仅成为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需要完成的首要任务,同时也是法官在解决侵权纠纷过程中所面临的巨大挑战。所以我们说,解决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问题是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首要任务。本章首先从诉讼法学的角度对证明责任进行概述,让读者了解证明责任中证明尺度与证明责任分配这两种重要的证明标准,进而对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中的证明尺度及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专门的分析和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创见性地提出构建纵横交叠的因果关系证明体系,纵向是以降低证明尺度为表现形式的证明体系;而横向是以调整证明责任分配主体为特征的证明体系。纵横两个方向所形成的完整证明体系成为解决因果关系证明和认定困难有益而有效的良方。
第六章“推定是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方法”。本章内容是对第四章内容中关于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途径之三——“推定的运用”的回应。当证明困难的问题解决之后,离因果关系被认定还有一段距离,因为还需要法官履行职责,依职权对因果关系进行确认,推定就在这个过程中顺理成章地产生。本文在介绍诉讼法推定理论的基础上,对因果关系推定进行了解构,分别论述了因果关系推定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两种方法、两条途径和两个层次。两种方法是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两条途径是降低证明尺度和调整证明责任主体,两个层次是责任成立的外部推定和原因力内部推定。本文认为,在因果关系认定中,作为立法意图的法律推定,给法官在认定特定领域内复杂因果关系问题提供了指引,法官直接依据法律推定解决因果关系证明和认定的难题,并据此准确判定侵权责任的成立与否,最终做出裁判;作为司法手段的事实推定,给法官在判别和认定法律推定之外的因果关系问题留出了空间,法官根据经验法则和盖然性标准等推定手段,对那些即便是在普通侵权案件中亦可能存在的、难以证明以及难以认定的因果关系问题找到了出路。推定制度回避了民事诉讼中对要件事实证明的刻板和严苛,承认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为原本不可回溯的因果关系事实要件提供了可能证明与可能认定的机会,为法官完成裁判职责指出了一条可行的道路。所以说,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各司其职且各显其能,它们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共同构建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框架,使推定名符其实地成为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的重要手段和基本方法。
第七章“结论”。本章是全文的结论,首先对全文的论证逻辑和论述思路做了归纳和清理,接着简要回顾了全文的论述内容,最后得出结论:尽管因果关系的认定是民事诉讼中一个显而易见的难题,但如果能够从归责的功能和目的去认识因果关系,能够在宏观上整体把握因果关系,能够从微观上细致分析因果关系;而且,如果能够按照因果关系认定的基本规则逐层判断因果关系,并三位一体地运用解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之途径,切实践行其中包含的规则、方法和手段,那么,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