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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环境与能源状况日益恶化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对环境保护的作用突出,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大势所趋。但是新能源汽车因为价格高等自身劣势,市场接受度低。为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接受度,实现环境保护目的,许多国家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以降低其价格。这些补贴表现为对新能源汽车科研领域提供财政支持,对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价格支持,允许新能源汽车享受各种税费减免,对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或贴息资金,加大政府新能源汽车方面的采购,完善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基础设施等方面。但是补贴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创设了相对于其它企业更多的优势,这些因为政府干预产生的优势可能会产生损害市场秩序的后果。本文以法解释学和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合法进行研究。新能源汽车补贴最可能影响国际贸易秩序和竞争秩序,为此选取了在WTO规则和竞争法两个视角下通过法解释学分析方法探讨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合法性。在WTO法方面,首先界定给予新能源汽车的哪些政府扶持属于WTO规则规定的补贴,然后在WTO法框架下分析这些补贴的合法性。合法性分析分为两步,第一步从整体上分析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是否符合WTO规则。因为WTO规则中豁免环境补贴的“不可诉补贴”条款已经失效,新能源汽车补贴作为环境补贴形式之一也失去了规则中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实践中为此采用GATT第20条(b)项和(g)项中关于保护人类和可能枯竭的自然资源的规定替代已经失效的“不可诉补贴”条款,作为环境补贴的合法性依据。本文通过对新能源汽车补贴是否符合GATT第20条(b)项和(c)项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判断补贴的合法性。第二步分别判断各种具体类型的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合法性。在竞争法方面,竞争法以维护自发市场竞争秩序为要义,政府不当干预可能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要求政府干预必须进行必要性、适当性和合比例性的正当性论证。论文这一部分首先借鉴一般定义方法,从行为目的、行为主体、行为手段和行为效果四个方面界定竞争法下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概念。然后分别在整体汽车市场和新能源汽车市场中对新能源汽车补贴可能造成的市场秩序扭曲进行讨论,分析政府通过补贴干预新能源汽车市场是否合法。在整体汽车市场中,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法对可能造成竞争扭曲的国家援助的约束规则,判断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是否损害整体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新能源汽车因为自身的劣势,无法与传统汽车在整体汽车市场上获得相等的竞争条件,所以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没有给新能源汽车创设不合理的竞争优势,不会扭曲整体汽车市场的竞争秩序。在新能源汽车市场中,政府的某些补贴处于地方保护的目的流向特定的本地企业,这类“歧视性”补贴行为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研究结论是,在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存在违反WTO规则和竞争法规定的不合法情况。在法经济学方面,本文首先阐述了利用成本收益标准分析新能源汽车补贴的重要性。通过在社会经济等各方面比较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成本和补贴收益,可以判断整个社会是否在总体上因补贴获益或遭受损失。如果补贴成本高于补贴收益,意味着社会整体利益受损,对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就会因为损害社会利益而不具有合法性。但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比较的是社会整体的成本总和与收益总和,无法反映个体获得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当社会整体受益时,某个个体反而可能受到损失,仅仅使用成本收益分析不能真正反映公平分配。所以本文将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与分配公平标准相结合分析新能源汽车补贴的方式、金额、流程等各个具体方面,判断认为,现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成本高于收益,不具有合法性。最后针对导致新能源汽车补贴成本过高,收益较低的具体方面,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以排除导致补贴成本高于收益而使社会整体利益受损的不合法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