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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是我国公共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存传播知识,满足社会大众信息需求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图书馆尤其是公共图书馆的社会地位较低,使得图书馆事业发展受阻,制约了其社会作用的发挥。要想充分发挥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实现图书馆的社会效益,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是必由之路,其中图书馆立法是关键。图书馆法主要包括全国通用型、地方型及专类型三大类,我国的图书馆立法实践始于从20世纪初,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主要表现为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不断涌现。在我国,图书馆立法呈现出“先地方后中央”的特点,虽然全国性的图书馆立法尚未出台,但是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突出,通过对现行地方图书馆立法分析分发现,一方面,我国图书馆立法起步虽晚,但立法起点较高,内容涉及范围广,特点突出;另一方面,我国地方图书立法成果较少,大多数并未经过修订,与现阶段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的实际脱节。就图书馆立法成果与经验而言,我国与国外仍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加强地方图书馆立法研究,完善图书馆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保障图书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为今后我国图书馆立法实践提供宝贵的经验。文章以国内外图书馆立法为背景,在厘清地方图书馆立法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内涵的前提下,通过文献调研法、对比分析法、归纳法等研究方法,以我国现行的13部省级及副省级以上的地方图书馆立法成果为样本,以“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公共图书馆的定义”、“图书馆管理与建设”、“经费保障”、“文献资源建设”、“工作人员”、“读者权利”、“信息伦理”、“出版物呈缴制度”等为调查内容来分析现阶段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通过与国外立法实践进行对比,总结出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中仍存在“立法成果缺少,且缺乏修订”、“部门利益倾向明显,缺乏社会参与”、“立法的部分条款内容落后”、“立法覆盖不全面”、“立法的操作性差”等问题,并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建议,即在坚持“立足实际”、“合理继承”、“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下,加强对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理论研究,确立与贯彻现代图书馆观念,增强地方图书馆立法的科学性,完善立法内容,加强对图书馆立法的专项研究,积极推动多种社会力量参与地方图书馆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