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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问题并非现代社会独有,传统社会中形成的各种商会、秘密团体、文人团体等利益和兴趣组织也都属于结社的形式,但法学上研究的结社问题主要是针对政治和社会管理意义上的结社自由权展开的,也就是托克维尔所言的现代性结社。托克维尔把几乎所有两个人以上的群聚都称作结社:婚姻(夫妻之间的结社),私人俱乐部,联合商业企业,政党,镇区,民族/国家,甚至人类种族都是结社。结社自由不仅能够促进法的三种价值的实现,而且,在公民行使结社权的同时,还可以起到社会整合和重塑公民道德的作用。本文采用历史研究和文献研究的方法,开篇即论述了研究结社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观点鲜明的指出目前我国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向社会组织放权正是本文的问题意识所在,随后对结社的历史、概念、意义以及后果进行理论梳理并重点论述了公民社会和法治社会的内在关系,最后对结社自由的法律价值进行集中论述,结语部分进一步阐述了依法保障结社自由对法治社会的意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制,更需要公民的规范意识和公共观念。而结社正是一所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学校,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培育成熟的公民社会。结社还有助于形成开放的、现代化的、城市化的生存方式所内涵的日常价值观念和新文化精神,而这对于社会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我国当下的社会管理遭遇瓶颈,政府也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管理体系创新的理念,其中的核心要素便是向社会组织放权。因此依法保障结社权的行使或许正是破解我国当下社会管理瓶颈的有效办法。结社作为一种社会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社会组织形式,它建立在平等自由的公民社会基础之上,通过在公共领域中(而不是在正式的国家政治过程中)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协商社会民主的内容,从而减少人们对权力中心的疏离感,并最终形成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结果。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更应该加强结社立法,充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的权利,人们在结社的过程中不仅可以获得看法,并学会尊重规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组织通过结社参与社会管理更是善治的应有之义。换言之,结社自由不仅是法治社会的社会基础,同时也是政权基础。此外,结社还是社会的自我更新机制,依法保障结社自由权的有效行使和市场经济一样,都可以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和契约精神,并养成对法治的信仰。本文旨在通过论述我国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的结社权问题,为结社自由的研究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