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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回答司法文明是什么、司法文明由什么构成、司法文明的标志是什么这几个问题,希望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回答,尝试构建司法文明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了解答上述问题,笔者采用了语义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以及价值分析方法等方法,并从生态文明、法治文明的研究中汲取经验。本文创新的突破口在于深切关注司法文明领域中的图景构建问题以及司法文明的实践作用,笔者试图通过研究司法文明的基本理论来完成这一任务。我们一直在谈司法改革,但我们对于司法文明没有一个明确的愿景,或许每个法律人都有自己的心中的法律帝国,但是作为国家建设目标的司法文明应当有一幅通说式的图景,否则司法文明建设将无迹可寻。或许笔者构建的不是一个能够得到大家承认的图景,但是最起码笔者开始进行这样一种尝试。司法文明应当是司法现代化的方向和目标,具有极其强烈的现代性。司法文明属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中的政治文明,它是国家统治和治理领域的文明,所以它的核心应当是司法制度的文明。司法是实践性很强的领域,所以司法文明更多的内涵应该是针对和面向实践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界定司法文明的内涵,这是展开司法文明理论研究的基础。如何在司法文明领域筛选出有代表性的、系统有序的几个要素作为标志,是本文研究的难点所在。现代的司法文明主要是建立在西方话语体系下的文明,如何在深刻影响我国现代化的西方文明和我们骨子里的中华文明,以及即将面临的后现代文明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使之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又具有先进性和规律性,这都需要相当的智慧和孜孜不倦的研究。通过一系列的研究,笔者认为司法文明是司法所达致的文明状态,具体而言,就是在人类当前的认识层次上,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活动,与人类当前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社会实际、促进社会发展,与人类普世价值相契合,有效的发挥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并且不仅司法机关,而且社会主流意识对既有的司法体制认同、遵循、坚守的理想状态。司法文明由司法理论、司法制度、司法职业、司法运作、司法观念五个方面构成。司法文明的标志是司法的平等、证据裁判、尊重和保障人权、司法公开、司法高效、司法的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