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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也称土地开发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土地发展权在理顺集体产权关系、有效保护农地、改进土地管理体制及规范土地市场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土地发展权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一章通过分析目前学者们对土地发展权内涵界定的分歧,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并进一步分析了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土地发展权指土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的财产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而单独存在,并在空间上可以向纵深方向发展,其价值取向应包含效率和公平两方面的内容。土地发展权的法理基础主要体现在符合权利的构成要素、是个人所有权与社会所有权调和的结果、是具有人权属性的财产权、以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为终极目标等四个方面。 第二章则对目前学者们关于土地发展权的研究进行综述。学者们关于土地发展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土地发展权的内涵、土地发展权的性质、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土地发展权的流转等几个方面。在土地发展权的性质问题上,学者们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土地发展权属于公权、土地发展权属于私权、土地发展权兼具公权和私权。在土地发展权的归属问题上,学者们存在土地发展权归国家所有、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土地发展权归国家和土地所有者共有三种观点。在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上,学者们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地保护、征地制度和土地产权的完善、失地农民权益的保障以及国有土地资产的利益维护等方面。在土地发展权流转问题上,学者们主要从土地发展权流转的发展历程、土地发展权流转的优缺点、影响土地发展权流转的因素、土地发展权流转的具体做法等方面展开研究。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土地发展权的现状,并对浙江、重庆、成都等几种土地发展权模式进行了实证分析。我国目前土地法律制度中没有设立“土地发展权”这一权利种类,也没有对土地发展权的内容与归属作出统一而清晰的规定,土地发展权在我国的相关制度安排中处于“缺位”状态。但制度的缺位并不意味着土地发展权在实践层面的不存在。在具体的土地管理中,土地发展权以政府规划权等其它权力权利形态出现。同时,我国目前事实上已存在类似土地发展权的流转市场。浙江省出台了“区域内土地发展权转移”政策体系,建立了以“折抵指标有偿调剂”、“基本农田易地代保”、“易地补充耕地”为三个主要内容的“跨区域土地发展权交易”政策体系。重庆市以农村土地流转方式为切入点,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了农村土地交易所、创立了“地票交易”制度。成都市先后出台了多项完善土地交易和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政策文件,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所,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 第四章,在详细介绍土地发展权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几种主要模式的异同点,并结合中国国情,探讨值得借鉴的地方。英国是最早确立土地发展权的国家。英国土地发展权归属于国家,体现了公平原则。美国形成了土地发展权移转和土地发展权征购两种土地发展权运作模式。美国的土地发展权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体现了效率原则。法国建立了类似于土地发展权的法定上限密度限制之规则。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容积率转移的方式实现土地发展权的流转。上述四种模式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的性质、目的、实施效果等方面,区别则体现在土地发展权的归属、价值取向、价格标准、实现方式等方面。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的目的基本同于世界各国引入土地发展权的目的,在价格标准方面,我国可借鉴英美的做法,在归属、价值取向、实现方式等方面,我国可综合借鉴各国做法。 第五章,通过分析我国设置土地发展权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障碍,提出我国土地发展权的制度设计。土地发展权的设置,有利于有效保护耕地、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明晰土地产权关系。但在现实中,设置土地发展权面临着土地流转立法不完善、城乡二元土地结构不合理、土地管理体制不健全和土地市场不规范等障碍。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土地发展权制度的构建。要从立法上确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在《宪法》中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中设专章规定土地发展权,在《土地管理法》中完善土地发展权登记与管理等各项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要明确土地发展权的性质,从国家的宏观调控与管理角度来讲,我国土地发展权具有公权属性;从土地财产权利保护角度来讲,我国土地发展权具有私权属性;从权利主体的权利诉求角度来讲,我国土地发展权具有人权属性。要明确土地发展权的归属。土地发展权单独属于国家所有或者土地所有者所有,都不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土地发展权应归属于国家和土地所有者共同所有。在明确土地发展权性质和归属的基础上,从土地发展权的价格制度、分配制度、流转程序、“土地银行”制度、救济制度和配套制度等方面设计了土地发展权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