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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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近修订的《公司法》第152条规定,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的行为,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提起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还不具有相适应配套的诉讼制度来维护和充分有效地实现这一股东权利。客观地说,我国目前并未形成性质有效的股东派生诉讼纠纷解决制度。缺乏可以有效操作的纠纷处理程序,将会影响股东派生诉权得到实现,中小股东的权益无从保障,股东对董事和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无法落实,从而影响公司的有效治理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并对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立进行分析论证,提供有益信息和建言;为公司有效治理的实现和保护中小股东和股民的司法救济途径的完善做出探讨,使股东派生诉讼能有效解决协调股东、公司管理层及管理人员(自我利益化)之间的矛盾,解决公权力管理(司法审查)和私权利自治(公司自治)之间冲突协调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属于股东派生制度概述。从股东派生诉讼的内涵界定出发,考证了该项制度的历史渊源,阐述了派生诉讼的特征,派生诉权的内涵和依据,与有关的诉讼形态进行了对比,并对其功能加以概括。 第二部分,阐释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内容的异域制度的考察。包括派生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前置程序中的受理机构、内部程序用尽和前置程序的免除,股东派生诉讼中的特殊程序问题:管辖(诉由),诉讼费用担保制度,诉讼中止,诉讼和解与撤诉,诉讼驳回制度,股东派生诉讼的判决等。 第三部分,关于我国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简述了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现状并进行分析和评价,设定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应遵循的原则,前置程序的完善,案件受理审判的原则,派生诉讼法律关系有关主体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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