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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70年代末,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个鲜红的手印成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滥觞,农地“两权分离”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土地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现象越来越普遍,农村土地改革又走到了重要的关口上,为此,中央决定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家庭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将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回应基层实践,保障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改革。但是,农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探索仍处于政策和理论层面,党的土地政策尚待进一步落实为法律规范。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架构下,土地所有权、承包权是物权性质没有太多争议,而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立场,一种是认为是债权,另一种认为是新型用益物权,对应的融资担保模式分别是权利质押和抵押,而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底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对此争议进行了回避;同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模式构造提出的制度和政策具有不少的局限性,没有很好地搭建党的政策主张、法学理论和金融实务之间的桥梁,将政策目标进行法律制度转化不够周延。针对该问题,本研究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出发,直面农地“三权分置”政策落实面临的障碍,结合法律规范、物权基本理论开展农地“三权分置”相关概念的分析研究,指出土地经营权债权化理论的缺陷,进而以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化为核心探讨农地“三权”的法理属性,认为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是独立于承包权的一项用益物权,承包权受到限制。基于这样的认识,提出应将土地经营权确认为物权法意义上的用益物权进行物权保护,经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由债权保护提升为受物权法律规范保障,在此基础上成为社会普遍认可的融资抵押品,以抵押为核心构建担保融资制度,并对土地经营权相关信贷进行了制度设计,提出“金融机构+现代农业公司+农村经济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贷款模式,促进农地经营权的资本化,保障农地市场价值的发挥,构建农户与工商资本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