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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经由《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和《法律的任务》两个演说稿以及之后相关社会学法理学著作的阐述,庞德系统地提出了以“社会利益学说”为基础的社会控制论,在该理论中庞德从文明、法律与社会控制的角度入手,详细论述了“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庞德主张用“社会控制”的概念来对法律的三种意义加以统一。在他看来,人类的自我扩张本性和社会本能之间的矛盾和自然界资源有限性与人类欲望之间的矛盾决定了社会控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政治组织社会运用作为高度专门化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通过承认某些利益,由司法过程和行政过程按照一种权威性技术所发展和适用的各种法令来确定承认与实现利益的限度,以及努力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对人类行为进行调整,从而最终实现社会控制的目的。在思想渊源上,威廉·詹姆斯的实用主义、罗斯的社会控制学说、耶林的利益学说等对庞德建构社会控制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本文在对庞德社会控制论的哲学、社会学、法学等诸多思想渊源进行一番追源溯本之后,引入“社会控制的体系”这一概念来对庞德社会控制论进行一次完整的理论梳理,使得社会控制论的主体、客体、手段、目的和作用机制等要素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对于庞德社会控制论中的种种困惑作了进一步的思考,如实用主义基础在庞德的社会控制论中存在哪些缺陷;为什么说实用主义无法解释阶级控制;人类社会有没有实现彻底的社会控制的可能以及法律是不是最高级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对庞德的社会控制论进行梳理并对该理论进行有益的反思之后,论文还探讨了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对于现代国家法治建设事业的可资借鉴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