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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①(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意见》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统称为"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和起草过程中按照给定的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要求政策制定机关运用《意见》中列举的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一旦发现文件中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部分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审查标准在该制度设计中是十分关键的部分,只有通过与审查标准进行比对,才能识别政策措施中是否带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成份,然后对其进行修改或废除,进而维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发挥市场活力的重要步骤,是规制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创新。在域外,推动竞争评估制度最为积极的经合组织就制订了极为详细与完备的《竞争评估工具书》来倡导竞争评估,包括《竞争评估指南》、《竞争评估原则》等在内的竞争评估指导文件,精细明确的向各成员国介绍竞争评估的具体操作过程。就评估标准来说,经合组织在《竞争评估工具书》中进行了全面的阐述,从审查标准的各个分类到相关术语的解析,再到每个评估标准下举例分析,可谓十分详尽。而澳大利亚作为较早进行竞争评估的国家,其进行全面的竞争评估后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是各国有目共睹的。澳大利亚在进行竞争评估时是至上而下的全面评估,上至澳大利亚政府,下至各地方政府,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评估范围,以"公共利益"为评估标准,任何不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评估。澳大利亚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竞争评估耗时长,任务量繁重,但是评估后取得的经济成效十分显著。欧盟对国家援助进行控制,以"是否与共同市场相容"为标准,一切的援助行为都要以促进欧盟整体的共同市场发展为前提,同时制定各种指南、软法相互配套实施,增加了制度的可操作性。通过对域外国家竞争评估制度进行分析,对比我国特有的制度特点,逐步构建竞争核对清单,细化审查标准,增强公平竞争审查法律文件的位阶,同时纳入为我国特有的行政合法性审查标准,再在现有的基础上以更加开放的"公共利益"作为宏观的审查标准。国家要构建一套全方位的公平竞争审查体系,以完备的审查标准为参照,不断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推动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作用,不断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最终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