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规则的制定呈现出“重股轻债”的特点,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相比,发达程度不够,监管规则不足且缺乏针对性。债券市场是一国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其对于企业融资、推动利率市场化有重要价值。我国债券市场规则的凋敝直接导致我国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规则的供给不足。目前,在我国出现的债券违约事件,大部分均以政府或者政府机构压力下的公司“刚性兑付”得到解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并非依靠的是市场化的解决思路和法制化的解决程序。研究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就是建立在我国债券市场努力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通过探讨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模式和具体制度,为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献言献策。本文以我国现有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规则为出发点,通过对现有规则的法理和功能分析,提出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应采用的模式和具体制度,主张应在《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其他监管法律法规层面建立起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系统。本文不包括引言,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理论基础的分析。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首先应该从公司债权持有人保护理论中寻求支点,其次,因公司债券持有人属于债券市场的基本参与主体,已具备投资者的身份,所以应当适用投资者保护理论。第二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部门法视角分析。该部分对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在三种部门法视角中的定位、保护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采用投资者保护为主的模式。第三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现有模式的功能分析。本部分将现有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规则分为制度性规则和功能性规则,并分类探讨了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第四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的规则完善。本部分在梳理现有规则缺陷的基础上,主张应首先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明确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的基本制度,其次应该在具体监管和保护古泽上予以完善,并引进“集团诉讼”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第五部分:笔者在结语中认为“投资者教育”应当是投资者保护最为基础的制度,应当采取措施让投资者树立“买者自负”的观念,从而提高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