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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法理基础、代表构成以及法律地位等,大陆法系与欧美法系的学理研究和制度规定历来存在较大差异。我国的公司代表人制度采用“法定代表人”模式,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权直接来自法律规定的一元化代表人制度,这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的董事代表制度有着显著区别,独具中国特色。回顾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其产生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设立的本来初衷是为了使当事人明晰公司的代表权主体及其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并将其职务行为的法律效果和责任确定化,从而实现交易安全。然而,由于人们机械的遵守和执行,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公司实践中被推崇运用到了极致,其实际效能已逐步走向了设立初衷的反面,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日益显现。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因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权力腐败而导致的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而法定代表人权力腐败的根本症结就在于现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这种缺陷既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的漏洞,也有实际运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法定代表人制度本身充满内在冲突、公司代表权安排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定代表人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影响公司运作效率等,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缺乏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控,法定代表人滥用公司代表权以谋取个人私利的现象屡见不鲜。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公司及其相对人的利益,实现公平、安全的交易秩序,使公司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获得更长足的发展,对现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是摆在立法者面前势在必行、刻不容缓的艰巨任务。本文简单介绍了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的由来、法定代表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并将“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公司代表人”以及“公司代理人”等名词进行了辨析与比较,同时对法定代表人的法律性质及其与公司的关系予以了简要阐述;在分析两大法系公司代表制度法理的基础上,比较国外立法,总结出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模式及特点;对我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正、反两方面的评价,在肯定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对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顺利进行以及对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的前提下,阐述了法定代表人制度对法人治理机制的冲击以及对维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法定代表人制度排除代表权安排上的自治原则以及制约公司内部分权与制约机制有效运行等方面予以了重点论述;对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如:废除公司代表人法定、实现公司代表人多元化、建立公司代表人资格审查制度、限制和规范公司代表人的权力,充实其职务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