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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从字面意义上就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证”,即起到证明作用;二是“据”,即足以作为证明根据。对证据的研究也通常从这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研究如何能证,即怎样能够起到证明作用;二是研究何以为据,即什么可以作为证据。在传统知识论中,证据是为信念提供辩护的东西。辩护是全部在于人的内心状态,还是至少部分依靠外部考虑?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区分了外在主义与内在主义。内在主义与外在主义包含的证据概念都存在一些矛盾的地方。其他的证据概念,如贝叶斯主义的证据概念、误差统计视角下的证据概念,它们彼此存在分歧。阿钦斯坦指出,这种分歧的存在实际上是因为存在着对证据的四种不同理解,不同证据理论中的证据不是一回事。他对已有的证据理论进行分类和分析,找到了它们共同的存在问题的前提,并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证据理论。他的证据理论避开了已有证据理论中的问题,保证了证据的有效性和相关性,又包容了大部分已有证据理论合理的部分。阿钦斯坦的证据理论以良好理由假设为核心,成为证据的充分条件是能够为相信假设提供良好的理由。柯尼认为证据是心理状态,存在能够自我支持的证据。但柯尼将逻辑的重言式、数学的公理和无法验证的主观感受都当作我们的数据,纳入了自我支持的讨论范围,因此没能讨论出比较系统的结论。而霍伊将脑科学和认知科学理论引入哲学讨论,使用统计学工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自我证明证据概念:只有其发生构成假说唯一有效证据性支持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个证据才可以被称为是自我证明证据。自我证明证据不能够提供良好的理由,因为它的理由隐藏在证据性边界之后,但在科学上它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能够对人的注意、人的能动性、证据与假说的关系等做出比较合理的说明。本文首先对传统证据理论进行梳理,分析证据概念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几种矛盾,并从如何能证和何以为据两个方面对证据理论做出总结;然后对两种新的证据理解进行介绍,阐述其各自的合理性,并指出其中存在的张力和互补互通之处。